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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小红本”的房屋是不是“非法占地”?

发布时间:2017-09-13 14:22:49

阅读量:360

  【前引】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当政府与被征收农民就房屋达不成补偿一致时,出现这样的一种现象:县国土向农民作出房屋是“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内容为“限期拆除房屋”.......

  【事情经过】云南苟先生与征地政府就房屋迟迟不能达成协议,2014年1月苟先生收到县国土作出“非法占地”处罚,要求苟先生限期拆除房屋。

  原来,苟先生的房屋一直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村通常称之为“小红本”,为什么没有?不是没有申请过,是苟先生1995年结婚后在父亲原宅基地上扩延了一块100平米的地,盖上房屋,申请用地,却迟迟没有批准。2010,该村被国家正式文件征地,就该房屋,征地主管单位没有按照有“红本”的补偿政策补偿,这也是苟先生迟迟不达成协议原因。一来二去,事情一直拖到2014年,发生了我们前面看见的一幕“非法占地”处罚,限期拆除。

  苟先生收到处罚决定时,非常着急,认为自己的房子可能一分都赔不到,于是找到律师全权委托房屋补偿问题。

  律师接到处罚决定后,不动声色。一方面对征地文件涉及基本农田启动相关信息调查,另一方面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起法律程序。在快到3个月时,律师着手启动诉讼“非法占地”违法的行政诉讼。因为一审准备非常充分,对于被告国土局举出的所有证据的“非法占地”的程序违法性,认定事实作了充分的辩驳,一审以“非法占地”违法的认定作出了判决。 苟先生的房子保住了,征地主管部门不得不与苟先生重新回到了谈判桌……

  【律师建议】

  1、不是没有“小红本”的农村房子都是非法占地或是违章建筑。我国对于登记不完善及历史遗留问题,都有政策性文件的兜底政策,同时对于重大财产,相关部门会非常慎重,作为老百姓不可轻易被所谓的相关处罚决定吓到,一定找专业律师咨询。

  2、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发布的五起典型案例之四:郭德胜诉河南省卫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已经对于非法占地需要程序经过完整确认。不仅确立了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即在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进行较重处罚前,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通过党组会、联席会议、首长办公会等形式进行集体研究,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较重的行政处罚,可能对被处罚人的权利造成巨大影响。如本案中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非法占地的处罚,该处罚一经执行,将造成房屋灭失等无法逆转的后果,该处罚决定即使经过行政诉讼程序撤销,也不再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所以,老百姓一定拿起法律武器,找到法律的良药的坚持维权。

  4、提起法律程序一定及时。时效是行政程序中一个严格遵守规定,当你收到“非法占地”决定时,如果没有在2个月内提起复议或是3个月内提起诉讼,“非法占地”将导致的合法的“强拆房屋”,虽不是国土部门直接执行,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民朋友们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千万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再找专业律师,更不要为了捡个芝麻丢了大西瓜。

  作者:杨波

  来源:拆迁补偿标准指导网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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