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充电宝亮相昆明,扫码即可租借
这是继来电起诉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案后,北京知产法院在短时间内又一次受理并执行证据保全的涉及共享充电设备的侵犯专利权案件。
事情起源于7月14日的一纸诉状。当天,街电(西瑞尔公司运营主体)正式提起了对来电的知识产权诉讼。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于7月19日上午,前往北京世贸天阶商场,将来电一台共享充电宝机柜进行司法查封,贴上封条后带回法院。
在该三起系列案件中,原告西瑞尔公司主张其为国内领先的提供共享移动充电服务的公司,系ZL201410667122.6“一种手机电池的充电箱”、ZL201410666867.0“一种可识别身份的手机充电电池的充电箱及其识别方法”、ZL201410667099.0“一种手机电池充电更换系统及充电方法”三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三项发明专利均于2014年申请,并已获得公告授权。
街电要求来电等两家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专利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的产品,并销毁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和模具,以及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同时赔偿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等合作费用共计300万元。
据悉,此前聚美优品以3亿元增资扩股的形式,取得街电60%股权。几乎是完成增资扩股的同时,聚美优品以总对价1亿元人民币(含现金和股票)取得刘同鑫发明的共享充电宝的所有发明专利权。
“在取得刘同鑫先生的所有专利之后,我们认为,共享充电宝的战争基本上可以结束了,”聚美优品法务负责人说。
分析人士认为,来电和街电的官司说明行业已经初步具备了专利意识,一旦官司有了结果,获胜的一方不仅证明了手中专利的价值,还可正大光明的遏制对手并建立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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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DX株式会社、青岛韩国贸易馆的委托,指派高金军、吴迪、孙超律师就所发现的在特定批发集散地渠道销售的涉嫌侵犯DX株式会社商标权产品,进行前期调查分析及出具法律意见。
再审申请人拥有第3063727号 商标专用权,被申请人在其门店、网站及其生产的蛋糕产品包装物上使用的标识为 、“稻香园”等,申请人认为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312.8万元。 争议焦点:
原告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集团”)的前身是广州美晨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8月24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2001年7月3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核准,更名为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科技”)的原名为“山东美晨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8日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2009年4月27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成立于2004年,主要生产搅拌机、搅拌站及配套机械设备,享有涉案专利的权属。被告迪凯公司未经原告某某公司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在其制造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原告的涉案专利,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被告迪凯公司辩称被,被告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范围;被告生产产品发生在原告取得专利权登记办理变更之日前,对此前的行为原告无权主张专利侵权;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根据。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正常市场秩序,原告某某公司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及
2016年10月,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双星名人公司,指派金允国、孙超律师代理阿迪达斯公司诉青岛双星名人公司商标侵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