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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商标侵权调查案

发布时间:2017-08-22 17:19:20

阅读量:322

  当事人:青岛双星名人公司

  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允国 孙超律师

  受诉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概况:

  2016年10月,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双星名人公司,指派金允国、孙超律师代理阿迪达斯公司诉青岛双星名人公司商标侵权案。

  阿迪达斯是国际知名的运动品牌,在中国境内注册有注册号为G730835号的“

”商标,2016年阿迪达斯公司以青岛双星名人公司生产销售鞋体带有“四条纹”图案的运动鞋,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其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本案一审已出判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主张,驳回了阿迪达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

商标是否等同于“三条纹”商标。

  经代理律师的调查及核实,

商标是一只鞋的侧面图形,鞋状图案上有三道黑色斜条纹平行分布,以及商标下部类似文字状线形图形组合而成的图形;所谓的三条纹仅是阿迪达斯公司商标中鞋形图案中构图的局部细节,而非

商标本身。

  律师根据现有法律框架认为:阿迪达斯公司对涉案商标所做说明及注释改变商标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的焦点之二在于:阿迪达斯举证的诸多三条纹商标的使用证明,能否作为

商标的证明,从而证明

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代理律师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对证据本身所存在的瑕疵进行辩驳外,主要从材料中鞋体上的“三条纹”形状,不仅与阿迪达斯公司所称的本案中的“三条纹”商标不同,而且自身呈现的形状都各不相同,不是阿迪达斯公司所称的“三条纹”商标;所使用的产品本身的侧面投影,不能等同于阿迪达斯公司商标的角度,并对其进行了详细说明。

  本案的焦点之三在于:青岛双星名人公司运动鞋上所使用的“四条纹”图案是否构成侵权。

  阿迪达斯公司商标是一只鞋的侧面图形,鞋状图案上有三道黑色斜条纹平行分布,以及商标下部类似文字状线形图形组合而成的图形。从阿迪达斯公司商标的图形可以明显看出,其整体描述的事物为鞋,鞋状图案的下端还配有文字状的线条图案;阿迪达斯公司所称的涉案产品中所使用的商标(以下简称所称青岛双星名人公司商标),其为由四条斜条纹组成的无特定描述事物的简单图案,两者完全不相同、不近似。

  因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状态下,无论是整体比对还是主要部分的比对,阿迪达斯公司商标对于相关公众的记忆是鞋,所称青岛双星名人公司商标是无意义的简单图形;可见两者的构图、整体及结构区别巨大,两者的区别相关公众能够轻易记忆及辨别,不构成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详见比对分析)。

  本案的焦点之四在于,阿迪达斯公司图形商标的保护范围能否沿及产品的立体性状。

  代理律师认为,阿迪达斯公司商标不是三维标志而是图形商标,众所周知的,图形是指在一个二维空间中可以用轮廓划分出若干的空间形状,图形是空间的一部分不具有空间的延展性,它是局限的可识别的形状。青岛双星名人公司产品的形状是基于自身的性质由不可或缺的部件组合产生的三维的形状,不是商标,而基于自身的性质形成的产品形状的侧面投影,既不是产品本身也不是用于产品的标识,不是也不可能是商标。

  本案的焦点之五在于,青岛双星名人公司在涉案商标注册前就已开始使用“四条纹”,是否构成在先使用。

  代理律师认为,青岛双星名人公司作为国内历史悠久的制鞋企业,远在80年代起就开始在鞋类商品上使用“二道条纹”、“三条纹”、“四条纹”,经过了长时间的使用,青岛双星名人公司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相关公众对其已形成固有认识,形成了很强的影响。青岛双星名人公司有权在原有的鞋类商品范围内继续使用“四条纹”,阿迪达斯公司无权要求青岛双星名人公司停止使用。

  本案的焦点之六在于,阿迪达斯公司以涉案的

商标,要求

的商标专用权,以图形商标之权利行三维标志商标之权利,以商标权之名义,行使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著作权的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代理律师认为,该行为除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外,还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表现在:1、任意改变其商标、肆意扩张其商标权利;2、肆意扩张其商标权利侵占共有领域知识产权。对此,代理律师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解释。

  裁判要点:

  1、《商标法》规定,商标核准注册后,要以所核准的内容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使用;

  2;《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

  经律师对经过对本案的相关事实,以及涉案商标的核准内容等进行调查后,认为:

  1、阿迪达斯公司商标的整体为:是一只鞋的侧面图形,鞋状图案上有三道黑色斜条纹平行分布,以及商标下部类似文字状线形图形组合而成的图形,所称青岛双星名人公司商标整体为:四道彩色斜条纹平行分布所组成的简单图形。无论是从构图中所占比例还是相关公众印象最深的部分来说,阿迪达斯公司商标的主要部分当然是位于商标上部的鞋状图形,所称青岛双星名人公司商标的主要部分为四条斜条纹。

  2、青岛双星名人公司作为国内历史悠久的制鞋企业,远在80年代起就开始在鞋类商品上使用“二道条纹”、“三条纹”、“四条纹”,经过了长时间的使用,青岛双星名人公司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相关公众对其已形成固有认识,形成了很强的影响。青岛双星名人公司有权在原有的鞋类商品范围内继续使用“四条纹”,原告无权要求青岛双星名人公司停止使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律师应对: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及律师分析,律师全面分析了本案的焦点,全面整理了本案的抗辩意见,有针对性的根据对方证据和己方证据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诉讼方案,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商标作为一个企业的标志,有时甚至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其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企业的认识和认同。因此,如何做好商标的保护,就需要及早规划布局,在商标使用之前及早做好相应法律风险分析,并针对己方未申请商标的标识的使用情况,尽量保留相应记录和证据,以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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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朱兵 2016年10月 文书代理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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