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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KF商标权争议案

发布时间:2017-08-22 17:18:17

阅读量:261

  当事人:北京ZKF公司

  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允国 孙超

  受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案件概况:

  2014年2月,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ZKF公司的委托,指派金允国、孙超律师,就其所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以及广州TY公司所持有的商标权构成其所使用商标的在先权,进行前期调查分析及出具法律意见,并对所涉在先商标提出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Z的咖啡品牌,最早起源于韩国,系韩国国内设立的咖啡品牌。北京ZKF公司的发起人系原韩国ZKF的股东之一,后进入中国设立公司,继续经营ZKF品牌。在企业成立后的不长一段时间,公司成长迅速,逐渐成为中国境内较为知名的咖啡品牌。但企业经营者在申请注册Z商标时发现,6138880号的Z商标在43类的咖啡馆等商品上已被在先注册,所以委托人所申请的商标以与在先权利冲突为由被驳回。因此,委托人的商标无论是使用还是正常经营都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其前期对于Z品牌的巨额宣传推广费用,以及经过经营积累的美誉度都面临巨大风险。

  为此,委托人委托本所律师,对ZKF品牌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对所面临的风险给出律师建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委托人侵犯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否会承担赔偿责任,核准注册的商标未经实际使用,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经调查及核实,在先权利Z商标于2007年申请注册,2010年注册完成,申请人为个人,其并未实际经营。后于2012年又转让给一广州仙美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也并未实际经营。代理律师在2014年2月接受委托人代理,对此进行分析并出具方案。

  律师根据现有法律框架,并根据2013年8月发布,2014年5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认为,在新商标法即将生效时,委托人面临侵权赔偿的风险较低。

  本案的焦点之二在于:因商标权人获准注册后,其连续三年不使用是否可以申请撤销。

  我们国家无论新旧版本的《商标法》均有规定,对于获准注册后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裁判要点:

  1、新《商标法》生效后,未经实际使用的商标权,将失去要求赔偿的权利;

  2;商标获准注册后,无正当理由未经实际使用,且连续时间超过三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法律分析:

  对于未经使用的商标有无权利要求赔偿,律师认为,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还原了商标保护的本意,有利于引导正确注册和使用商标,也有利于打击恶意抢注行为。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知识产权的确立、保护,目的是为了倡导、鼓励使用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从而将无形的知识财富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果获得知识产权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不是为了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而是为了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技术陷阱来阻止他人的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并不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初衷。

  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83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商标权”(严格地讲,在我国,应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虽然名为“产权”,但其性质不同于“物权”之所有权,更贴切的说法应当是“一段时间内的垄断特权”。“时效性”原本就是商标权的天生特点之一。商标权人,虽然没有必须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使用就应当规范使用),但是,一段时间(法定为三年)经过后,商标权人如果持续不使用一枚注册商标,就会产生让渡这枚商标权利的义务。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文字、图形等等,通常被视为是一种资源。以汉字为例,我国的常用汉字只有约3000多个,其中褒义的汉字数量相对更少。而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连续多年均超过100万件(为全球第一)。注册商标的数量越来越多(所形成的权利越来越多),后来的企业绕开这些既有权利,去创造新商标的可用资源相对就越来越少。从这个角度看,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可谓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商标权人取得了针对这种“资源”的垄断,却又不实际使用,即,拒绝使其发挥应有的资源效应,那么商标权人就理应将这种资源“还给”社会,亦即,这枚商标的注册应当被撤销。从这个角度看,“撤销三年不使用”也是一种商标资源进行合理化再分配、使资源充分发挥效应的重要机制。

  相关法规:

  新版《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83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新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律师应对: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及律师分析,律师全面分析了本案的焦点,认为委托人面临紧迫现实的侵权赔偿责任风险较小,并且本案的关键在于在先商标的存在,构成了委托人未来潜在风险,故而以此为结论,为委托人出具了全面的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应对方案中,以申请“撤三”为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建议:

  商标作为一个企业的标志,有时甚至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其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企业的认识和认同。因此,如何做好商标的保护,就需要及早规划布局,在商标使用之前及早做好相应法律风险分析,并及时根据律师建议,做好商标的布局申请。避免出现因在先商标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因为迟于申请,导致商标遭到抢注,造成后期经营可能面临的巨大法律风险。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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