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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净园商标侵权调查案

发布时间:2017-08-22 17:16:56

阅读量:348

  当事人:DX株式会社

  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金军、吴迪、孙超律师

  受诉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概况:

  2015年8月,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DX株式会社、青岛韩国贸易馆的委托,指派高金军、吴迪、孙超律师就所发现的在特定批发集散地渠道销售的涉嫌侵犯DX株式会社商标权产品,进行前期调查分析及出具法律意见。

  委托人DX株式会社在中国境内注册有“QJY”商标。2015年,DX株式会社发现,在某些批发集散地渠道销售有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下列产品:干海带产品、烤牛肉酱产品、烤猪肉酱产品、牛肉粉产品、鱼露产品。

  为此,委托人委托本所律师,对前述渠道中销售的可能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产品进行调查,并且如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涉嫌侵犯清净园商标的产品,视情况对委托人提出建议。意见涉嫌假冒清净园商标产品的销售商及其相关信息,比如地址、主要负责人员的信息、联系方式、进货渠道、销售渠道、销售规模等;还有涉嫌生产假冒清净园商标产品的生产商及其相关信息,比如地址、主要负责人员的信息、联系方式、进货渠道、销售渠道、生产规模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在非正规场所销售的日常消费品,如何维权。

  经代理律师的调查及核实,确实发现在指定场所存在侵犯委托人商标权的商品,但经律师比对分析后发现,绝大多数产品上使用的商标均与委托人商标构成近似。

  律师根据现有法律框架,认为,虽然所调查产品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但因销售渠道为集散市场的批发和零售形式,导致前期取证较为困难,且产品包装均无明确的生产厂商信息,故此建议采用工商投诉的方式处理。

  本案的焦点之二在于:如何从商标申请的角度及早做好商标的保护方案。

  我们国家对于商标的保护,除了有专门的商标法进行保护和规范外,对于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更加以《刑法》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形式,对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裁判要点:

  1、新《商标法》生效后,未经实际使用的商标权,将失去要求赔偿的权利;

  2;商标获准注册后,无正当理由未经实际使用,且连续时间超过三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法律分析:

  对于未经使用的商标有无权利要求赔偿,律师认为,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还原了商标保护的本意,有利于引导正确注册和使用商标,也有利于打击恶意抢注行为。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知识产权的确立、保护,目的是为了倡导、鼓励使用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从而将无形的知识财富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果获得知识产权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不是为了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而是为了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技术陷阱来阻止他人的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并不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初衷。

  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83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商标权”(严格地讲,在我国,应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虽然名为“产权”,但其性质不同于“物权”之所有权,更贴切的说法应当是“一段时间内的垄断特权”。“时效性”原本就是商标权的天生特点之一。商标权人,虽然没有必须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使用就应当规范使用),但是,一段时间(法定为三年)经过后,商标权人如果持续不使用一枚注册商标,就会产生让渡这枚商标权利的义务。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文字、图形等等,通常被视为是一种资源。以汉字为例,我国的常用汉字只有约3000多个,其中褒义的汉字数量相对更少。而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连续多年均超过100万件(为全球第一)。注册商标的数量越来越多(所形成的权利越来越多),后来的企业绕开这些既有权利,去创造新商标的可用资源相对就越来越少。从这个角度看,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可谓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商标权人取得了针对这种“资源”的垄断,却又不实际使用,即,拒绝使其发挥应有的资源效应,那么商标权人就理应将这种资源“还给”社会,亦即,这枚商标的注册应当被撤销。从这个角度看,“撤销三年不使用”也是一种商标资源进行合理化再分配、使资源充分发挥效应的重要机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 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应对: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及律师分析,律师全面分析了本案的焦点,认为委托人面临紧迫现实的侵权赔偿责任风险较小,并且本案的关键在于在先商标的存在,构成了委托人未来潜在风险,故而以此为结论,为委托人出具了全面的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应对方案中,以申请“撤三”为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建议:

  商标作为一个企业的标志,有时甚至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其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企业的认识和认同。因此,如何做好商标的保护,就需要及早规划布局,在商标使用之前及早做好相应法律风险分析,并及时根据律师建议,做好商标的布局申请。避免出现因先期缺少科学规划、布局,以免出现后期的维权困境。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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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朱兵 2015年8月, 文书代理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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