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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某公司与朴某某发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

发布时间:2017-08-22 17:21:10

阅读量:246

  无效宣告请求人:潍坊某公司

  专利权人:朴某某,大韩民国公民(我方代理)

  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牟迅

  受诉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案件概况:

  朴某某为发明名称为“电缆用多通道导管组件”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为PCT申请,进入中国后于2004年被公告授权(下称本专利)。朴某某在中国开设工厂,生产并销售本专利产品,其竞争对手遂对本专利提起无效宣告。 争议焦点:

  该专利共有20项权利要求,其中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电缆用多通道导管组件,其包括:多根塑料内导管,它们大致平行并彼此贴合着相邻同向延伸,每根所述内导管的横截面面积足以容纳至少一根电缆;以及一根塑料外导管,其沿所述内导管的全长包围着它们以将它 们保持在相邻关系;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导管具有一段波纹管形管面,该管面包括多个沿全长 延伸的相邻脊和槽;所述组件柔性地卷绕在可运输卷筒上。”

  潍坊某公司以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请求,要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成为争议的焦点。

  裁判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可得到该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因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法律分析: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的互相结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包括以下技术特征:一种电缆用多通道导管组件,其包括:A.多根塑料内导管,它们大致平行并彼此贴合着相邻同向延伸,每根所述内导管的横截面面积足以容纳至少一根电缆;以及B.一根塑料外导管,其沿所述内导管的全长包围着它们以将它们保持在相邻关系;C.所述外导管具有一段波纹管形管面,该管面包括多个沿全长延伸的相邻脊和槽;D.所述组件柔性地卷绕在可运输卷筒上。

  潍坊某公司提供的所有对比文件(证据),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B、D,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上述附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给本申请的方案带来了如下技术效果:提供一种多通道导管组件,其能够更快速地安装光纤电缆、电线或类似物,从而同现有技术相比能够显著减低劳力和材料费用;其能够减少导管区段自身之间所需的接头数量,并且同时具有更大地长度和更高的柔性。

  因此,所有证据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B、D,也没有给出可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各证据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律师应对:

  律师接受专利权人朴某某的委托后,认真研究本专利文件和潍坊某公司提出的无效请求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20均满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规定,具有创造性。

  律师在其代理意见中指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带来令人惊异的有益效果,该多通道导管组件不间断的挤出长度在理论上可以没有限制,为了运输和施工的方便可以在适当长度如1KM左右进行切断,因此能够降低电缆安装费用并提高防潮性能,导管组件在获得可卷绕的柔性的同时,可以承受沟中泥土的重量,并解决了如此长的管道内内管的纵向移动问题。因此:第一,本专利不是内导管与外波纹管的简单叠加,两者的组合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上述新的技术效果,因此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2节关于创造性的规定。第二,本专利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人们一直渴望一种同时满足高强度、高柔性和足够长度的多通道导管,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很好地解决了这一技术难题,具备创造性。并且针对请求人口审中的证据组合方式,逐一论述本专利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该理由被专利复审委充分考虑并采纳,最终做出本专利全部专利权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

  律师建议:

  专利具有地域性、独占性的特点,因此一件好的产品或方法要想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必须及时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授权后即可获得有力保护。专利授权后,如果产生无效宣告纠纷,则要认真对待,寻求专利律师的帮助,积极应对专利的无效审查程序,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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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朱兵 朴某某为发明名称 文书代理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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