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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律师:姐姐捂死生病妹妹并非“安乐死”

发布时间:2017-08-11 09:09:47

阅读量:271

  不堪疯妹妹带来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折磨,19岁的婷婷捂死了自己的孪生妹妹娟娟。2008年2月26日,四川彭州法院对这起备受国内众多媒体关注的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婷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决结果传出后,婷婷对自己的孪生妹妹娟娟实行“安乐死”的行为引起了大家的讨论。

  在我国,据说虽然从1988年到现在关于“安乐死”议案一再有人提出,但一直未曾得到回应。因此,在我国的现实环境下,任何形式的安乐死,甚至符合西方或国际定义的安乐死,都是不合法的。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而本案的姐姐并非采取所谓的“安乐死”措施,何况我国至今尚未承认“安乐死”,因此,无论姐姐的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姐姐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基于何种动机而产生杀人故意并不影响杀人罪的成立,而只是量刑时应予考虑的情节。因此,亭亭最少也要面临三年以上的铁窗生活。四川彭州法院对这起备受国内众多媒体关注的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婷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检察院也已经法院提起抗诉,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要体现人性化,但不能逾越法律的最低底线,综合考虑姐姐婷婷所处的环境和犯罪情节较轻,法院可以以最低的刑罚幅度给予定罪量刑,如果还要减轻的话,审理法院就要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而不是擅自作出低于法定刑的判决。

  作者:洪树涌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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