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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山木强奸案”的看法

发布时间:2017-08-11 09:08:25

阅读量:261

  5月21日,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依法作出决定,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山木教育集团前总裁宋山木。这位昔日民办教育的开拓者,更曾连续6年身穿白色背带裤出现在央视春晚的观众席上,被称为“最牛春晚粉丝”。据报道,这个扬言“要征服所有女人”的男人,不仅拥有所有女工宿舍的钥匙,还曾对公司内多名女工强行施暴,并拍摄裸照进行威胁,我们很难想象这位昔日民办教育的开拓者的所作所为,据有关报道:山木教育集团前总裁宋山木在生理上存在某些缺陷,其实,我认为主要还是宋山木在心理上存在更为严重的缺陷。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宋山木曾对公司内多名女工强行施暴,并拍摄裸照进行威胁,如果经调查属实的,宋山木将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作者:洪树涌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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