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梁丽“捡来”的“盗窃罪”??

发布时间:2017-08-11 09:07:17

阅读量:276

  机场清洁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而被抓,本来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子,却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大讨论,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为什么人民检察院要提起公诉而没有提起公诉呢?我们先看一下事情的经过:

  2008年12月9日,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梁丽,女,今年40岁,是河南开封人)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上午9时40分左右,梁丽和其他清洁工聚集在3楼一起吃早餐,其间梁丽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纸箱,比较重,可能是电瓶。这时另一名清洁工马某就提出去看一下,如是电瓶就送给他用于电鱼。于是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丽,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不相信,来到那个洗手间从纸箱拿出首饰查看,并拿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丽,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丽以为韩英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到了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傍晚约6时左右,两个人来到梁丽家,说他们是警察,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丽确认他们真是警察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

  原来,当天上午9时许,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东莞市厚街镇永泰东路金龙珠宝公司员工,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于是马上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而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

  当天晚上,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丽、曹某、马某处找回了这批黄金。经鉴定,在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在曹某、马某处找回的黄金首饰分别价值106104元和66048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们也可以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本案中的梁丽是否构成本罪?!

  首先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作为机场清洁工,看到垃圾箱旁边无人看管的行李车上,孤零零放着一个旧纸箱,根据当时纸箱所在的场所、位置以及存放状态等足以让正常人认为是乘客的遗弃物或遗忘物。梁丽像往常一样,顺手清理走了这个小纸箱。梁丽并不知道是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的黄金首饰,认为是乘客的遗弃物或遗忘物。

  其次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梁丽取走该纸箱的整个过程不属于“秘密窃取”,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梁丽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在本案中,梁丽并不相信纸箱内物品是价值比较大的黄金首饰,后来拿回家中,也是想让其小孩玩,但当其工友告诉她事主报警时,她也表示明天上班就交出去。

  再次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梁丽是否具有盗窃罪的故意?因为按照案发过程,可以看出梁丽以为那个纸箱是他人遗弃物才拿走的,她也没有意识到那个纸箱里面可能装有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梁丽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笔者认为梁丽应该是构成侵占罪,但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即使梁丽涉嫌构成侵占罪,检察院也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由失主决定是否直接向法院提请自诉。

  为什么该案子发生至今已经有六个多月了还没有侦查结束?!检察机关也没有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有关媒体报道后引起大众的关注,希望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公正办理此案。

  作者:洪树涌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洪树涌 梁丽“捡来”的“ 文书代理法律顾问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梁丽“捡来”的“盗窃罪”??

毒品犯罪中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情形

2014年1月1日,被告人陈某与陈某辉共谋向广东省惠州市一名绰号叫“阿辉”的男子购买毒品氯胺酮后进行贩卖牟利。

时间:2017-08-11 09:04

271次阅读

梁丽“捡来”的“盗窃罪”??

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以及作用

  转载自法律顾问工作室公众号。  “顾问律师费就像5块钱的停车费,再便宜都有人会觉得贵!  突然有一张罚单贴在你车上,让你交200元违章停车罚款的时候,你恨不得给自己一耳光,早知道给20元停车费也愿意!  当项目、公司出现问题,亏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时候才发现:那几万块甚至几十万的法律顾问费与损失相比真的很便宜、很划算,如大海一滴水!  可惜很多时候已晚。 正是,风平浪静方显律师功能,风吹草动,才显律师价值!”  以下来源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订阅号,作者:谭灿、李瀚文  理由一: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有利于法

时间:2017-11-22 14:17

13263次阅读

梁丽“捡来”的“盗窃罪”??

从农民收购粮食案浅谈非法经营罪如何界定?

被告人:王力军,男,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2015年3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

时间:2017-08-11 09:00

282次阅读

梁丽“捡来”的“盗窃罪”??

盗用他人房产证、土地证、户口簿办理汽车抵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案,一名男子的房产证、土地证、户口簿莫名其妙地丢失,之后有人用这位先生的证件,冒充这位先生去银行办理购买汽车抵押贷款,居然连闯数关办成了

时间:2017-08-11 09:12

281次阅读

梁丽“捡来”的“盗窃罪”??

斗殴中能否成立正当防卫与逃逸后能否成立自

2014年4月23日,洪某因债务纠纷与石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期间洪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合小刀捅伤石某,随后即逃离现场。

时间:2017-08-11 09:03

226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