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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房产证、土地证、户口簿办理汽车抵押贷款居然连闯数关

发布时间:2017-08-11 09:12:30

阅读量:280

  盗用他人房产证、土地证、户口簿办理汽车抵押贷款居然连闯数关

  蹊跷案为银行抵押贷款敲警钟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案,一名男子的房产证、土地证、户口簿莫名其妙地丢失,之后有人用这位先生的证件,冒充这位先生去银行办理购买汽车抵押贷款,居然连闯数关办成了。当这位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判决抵押合同无效时,冒充的“虚拟人”居然还在给银行还款。此案给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敲响了警钟。

  藏在家的证件不翼而飞

  现年40岁的徐先生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几年前与妻子离了婚。今年2月24日,徐先生在整理东西时突然发现藏在家里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户口簿等证件均不见了。

  他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同时,刊登了证件遗失启事。不久后的一天,徐先生去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补办房屋产权证,接待他的工作人员经过查询后告诉他:“你的房子已被抵押给了某银行南京分行,抵押担保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80000元,借款用途为个人汽车贷款。你的房产证仍在你的名下,无须补办。”

  徐先生听后大惑不解。

  “虚拟人”连闯数关如愿以偿

  徐先生找到某银行南京分行,银行方面向徐先生出示了当初办理抵押贷款的原始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协议》及《公证书》等,徐先生一看傻眼了。

  这些材料上用的全是徐先生的名字,在那份《个人汽车贷款合同》上,清楚地写着:“徐某某”向某银行贷款人民币80000元,用于购买菲亚特牌汽车,贷款期限为自放贷之日起60个月,贷款月利率为4.65‰,“徐某某”于每月20日归还某银行1531.05元。

  在《房产抵押合同》上,双方约定:“徐某某”以其所有的本市永康园7幢某室房屋,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另外还有一份《还款协议书》,南京市第三公证处还为这份《还款协议书》作了公证,证明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手续具备后,银行方面于去年11月20日将80000元汇入“徐某某”在银行的账户,钱很快被提走。

  徐先生从未办理上述抵押贷款买车手续,也没在这家银行开过户,更没收到银行方面的80000元,这个冒充自己姓名、盗用自己证件的“虚拟人”到底是什么人呢?

  调出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时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后,银行发现这个人根本不是徐先生。经查实,这份抵押贷款合同除房产证、土地证是真的外,汽车销售证明、单身证明、单位收入证明等证件全为假证件。这个“虚拟人”居然用假证件连闯数关,将钱贷到手。

  状告银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银行方面不能给徐先生满意的答复。今年4月23日,他一纸诉状将银行告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无效。

  被告银行辩称: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有人冒用原告之名,持原告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欺骗了公证机关等相关单位,对被告实施了金融诈骗,此属刑事犯罪行为。

  7月30日,法院就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的《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非原告出于其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自愿与被告订立,系他人冒用原告名义,非法干预原告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现原告对此行为未予以追认,故行为人以原告名义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判决:2003年11月13日以原告徐某某名义与被告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无效;案件诉讼费2910元由被告承担。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那个“虚拟人”还在向银行还贷款,这也许正是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的原因之一。截至发稿时,“虚拟人”已向银行还贷10000多元。银行方面试图抓住还贷人,但未能如愿。“虚拟人”是通过自助方式操作还贷的。

  洪律师诊断: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方面要加强审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国家也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全国诚信体制。被害人在有关证件丢失后也应该尽快到相关挂失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洪树涌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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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洪树涌 盗用他人房产证、 文书代理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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