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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负气下车被冻身亡,男友要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7-08-11 08:56:18

阅读量:233

  生活中男女朋友因锁事拌嘴,那时常有的事。过后男生一定要大度些,不能对女生置之不理哟!因为如果置之不理,不仅有可能失会女友,甚至负上刑事责任昵!!!不信?且看本期案例。

  案情回顾1月21日晚,地处内蒙古的吕某驾车和女友李某从外地返回,途中谈及感情引发争执,两人互不妥协。李某负气下车,吕某想给她点儿颜色看看,便自顾离去。半小时后,他自感不妥去而复返,沿途寻找李某,并未找到。次日早路人发现李某被冻身亡。吕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

  争议焦点:李某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料到自己行为的后果,男友何错之有?

  新闻一出,引来网友热评:多数网友义愤填膺,冰天雪地里抛下女友一走了之,应当负责;也有部分网友持异议,李某作为一名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引发什么后果,男友何错之有?

  律师说法根据公开情节判断,李某的不作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原因很简单,李某有作为的能力与作为义务,对女友在特定环境下离开不加以积极阻止、救助,导致结果的发生。

  1.什么是不作为?答: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实践中刑法明确规定不履行义务的犯罪规定为真正不作为犯罪,如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的行为;

  2.法律没有规定的义务,是不是我们就可以不做呢? 答:不是的,刑法条文没有规定行为人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现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有救助义务而不去救助,作用等于积极的伤害他)。如交通肇事罪逃逸而不去救助伤者、父亲不救助溺水的子女等情形。本案中,吕某作为有救助义务的人,以放任李某留在极寒的郊外的不作为最终导致了李某被冻身亡,其行为性质等于积极的杀害了他的女友,吕某系不真正不作为犯。

  3.生活中哪些有作为义务呢?

  答: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例如主人对动物宠物的监督与控制义务,地铁公司对地铁运行的危险控制等;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如父母或医护人员对新生婴儿的救助、保护义务;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如房主要对发生在自家房屋的危险的阻止义务。

  4.有义务但不履行,是否一定构成犯罪呢?

  答:不一定,所谓法不强人所难,有义务还要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换句话说,只有“有义务+有能力+不履行义务”三者同时同时具备才可能涉嫌犯罪。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义务,依然不能避免结果的发生,就不能行为人也就不构成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结合本案,如果当初吕某只需将李某捎回城、不置李某于雪窖冰天人迹罕至的郊外,即可避免悲剧的发生,吕某也就不会因自己的不作为行为,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

  作者:洪树涌、龚瑶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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