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共有兄弟姐妹五人,父母遗有位于丹阳市农村房屋3间,刘某姐妹3人均已外嫁他乡多年,弟弟长期在城市居住,唯有刘某在农村与父母共同居住,为父母遗产3间平房,因协商未果,其他四弟妹将刘某诉诸丹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共同继承遗产三间平房。戎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实地向当事人及周围邻居、刘某亲戚了解情况,据查,70年代,刘家共建4间平房,建房时刘某已结婚生子,几年前已与父母分家,夫妻双方均在工厂上班,经济独立,建造房屋时,弟弟尚小,姐妹或以出嫁或年纪尚小,父亲在外地工作,母亲常年生病,建房工作大部分由刘某负责,房屋建设格局为东西各两间,独立开门进出,中间隔断,刘某一家住东边两间,其母亲及弟妹住西边两间,90年代初,家中只有刘某一家和母亲居住,刘某为改善住房,拆除西边一间后新建楼房三间,期间,平房经刘某多次修缮。90年农村房屋普查,将三间平房登记为其母亲所有,楼房登记为刘某所有。诉讼中,戎律师提出,从建房出资以及房屋格局、实际使用情况来看,遗产范围应为一间平房,而非三间,东边两间实际属刘某个人财产,其次,因刘某多次修缮房屋,并长期与老人居住,照顾较多,应当适当多分遗产。经合议庭审理,法庭接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原告各得西边一间房屋的15%。事后,当事人对律师的代理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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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卞某驾驶自有小客车行经杨宜线时,与通向行驶准备左转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二轮摩托驾驶员王某及后座乘客黄某倒地受伤,宜兴交警认定:卞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黄某对事故不负责任,2009年6月,王、黄二人诉
沈某诉樊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某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戎律师继续接受委托后,向房屋拆迁部门了解到,争议房屋在樊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数天后即被拆除,随即与承办法官沟通,承办法官经调查取证,最终以房屋已经灭失,驳回了沈某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办理过户的请求。
退休人员是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而且其工资收入不会因有误工而发生变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退休人员,其正常的工资收入不会减少,也
工伤认定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是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其中尤其对于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争议较大。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出现了不同判决。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
十年前,樊某购买常州市郊区房屋一套给儿子结婚使用,产权人为樊某,期间,樊某儿子因吸毒多次被强制戒毒,并因此离婚,范某曾问及房屋情况,其儿子称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