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的盛行,利用直播平台违法犯罪的案件也频繁发生。日前,深圳首宗利用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宣判,被告人通过直播自慰获利,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处罚金1000元。下面小法就来跟大家好好聊聊直播相关法律问题吧。
2016年可以说是“网络直播元年”,据相关统计显示,我国现有200家网络直播平台,用户覆盖量为2亿人,一些大型的网络直播平台每个月的活跃用户在千万以上,特别是高峰时段一些“直播房间”的用户数量可以达到10万甚至上百万。
网络直播平台固然成就了很多人的明星梦、就业梦,但也不可避免地拉低了这个行业的水平和门槛,进而给这个行业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风险。为了博取观众的眼球,吸引更多的用户观看,在形形色色的直播中也会夹杂和不合法的现象,直播内容不顾伦理道德,“斗鱼”直播造娃娃性爱画面;“虎牙”平台直播中出现群体斗殴现象,更有的网络主播衣着暴露,进行大尺度直播来博取观众。
2016年7月12日,文化部公布了对一批网络表演平台的查处结果,26个网络表演平台被查,16881名违规网络表演者被处理。当前,网络直播平台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来自于直播内容。内容低俗,涉及恐怖、暴力、色情。
最近网络直播平台连续抢占新闻热点话题的头条,一方面是网络美女主播们火爆的表演和令人羡慕的高收入引发了公众极大好奇心;另一方面是政府相关部门对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持续不断的查处,让这个行业屡屡面对舆论的批评和质疑。
今年8月,深圳警方破获了首宗利用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7月,19岁的龙某在南山区西丽一出租屋中进行直播。据悉,龙某通过裸露胸部、生殖器,并进行自慰和挑逗性动作来赢得观众送礼物,再根据礼物获取提成。此外,龙某还私下一对一播放淫秽视频,从中单独收费。
南山警方于今年8月18日将龙某抓获。经核查,龙某有10个账号涉及淫秽视频表演,通过直播淫秽视频获利人民币3.1万元。目前,该案已于近日一审宣判,被告龙某一审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获刑7个月,处罚金1000元。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制作传播恐怖、暴力、色情等音像制品,严重的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制作视频者因此牟利的话,将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的人数和牟利的数量只要有一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就构成犯罪。
网络直播如果以盈利为目的的话,根据法律规定呢,他是有三个刑期,一个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情节严重,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事实上,现在很多网络主播已经涉嫌构成犯罪了,比如不久前一位网络女主播因直播“造人”而被捕,还有直播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会构成犯罪。直播的内容不当,不仅会触犯行政法规和刑法,而且可能会构成民事侵权。比如一些网络直播将街景、商场购物人群作为直播对象,甚至还有打着“大学美女必经之路”旗号的直播频道。这些直播都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尤其危险的是像“大学美女必经之路”这一类的直播,不但可能会泄露他人隐私,而且还有可能会诱发犯罪,为一些心存不轨者提供犯罪目标和犯罪信息。
还有一种民事侵权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些网络主播直接把他人的作品拿来当成自己的作品或者噱头传播,还不加任何说明,这就直接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而这种情况在网络直播中是非常普遍的,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侵权行为还没有受到直播平台乃至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一旦被诉,无论是直播平台,还是主播都将损失惨重。
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的法律关系,不外乎三种情形:
第一,签约模式。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签订了劳动合同,主播为该平台服务,平台则向其支付一定劳动报酬。在这种雇佣关系下适用劳动法。如果主播出现了侵权等违法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等规定,作为雇主的直播平台,应就此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二,合伙分成模式。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签署,或者口头达成松散型的协议,双方约定分成比例。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立的标准,网络主播的“自由度”和“打赏获益”特性决定了,其与直播平台之间只是契约关系。在这种模式下,就不能按照劳动雇佣关系来约束主播行为,而应依合同法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如果网络主播存在侵权行为,应当由主播个人或者派出经纪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直播平台主要承担合同责任。
第三,若主播仅为注册会员,在平台不知情的前提下直播不雅视频,将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直播平台如知情却放任不管,则应负监管责任。
无论何种模式,直播平台、网络主播都要接受国家互联网法规的约束。
一个新兴行业的的火热,一定伴随着法规的滞后。其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不仅夹杂着利益,还有很多意识的形成。今年4月份广电总局下架Papi酱视频给出的信号已经非常清晰,制定直播法律规范势在必行。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重申该总局有关规定,即直播平台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这就是“准入门槛”。
今年4月,百度、新浪、搜狐、爱奇艺、乐视等20余家从事网络表演的主要企业负责人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承诺网络直播房间必须标识水印,所有主播必须实名认证,对于播出涉政、涉枪、涉毒、涉暴、涉黄内容的主播,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审核人员对平台上的直播内容进行24小时实时监管等。
今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有关规定,即直播平台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进行视音频直播,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2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全国正式开始施行,《规定》的出台旨在促进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遏制直播中出现以低俗内容博取关注的不良行为。
《规定》提出对网络主播实行“实名制+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主播禁止重新注册账号,这被称为最严新规。
网络直播固然新鲜充满新引力,但是请在进入这个行业之前认真想一想从事这个行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不要让自己触到暗礁,以免成为行业的牺牲品。
来源:遇事找法(找法网官方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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