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邵焕 河南省安阳县纪委监委 转自:刑事法库
工作失职是我们办案过程中常见的违纪行为,而以玩忽职守罪为典型的过失型渎职犯罪在实践中虽然比较常见,但有的同志对如何认定存在一定困惑。因此,科学认识和区分工作失职与过失型渎职犯罪对实践十分重要。笔者现就有关问题辨析如下。
一、两者的含义。工作失职主要是指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主要涉及党纪处分条例中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和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部分行为。
过失型渎职犯罪是指有关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存在于安全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如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等。
二、两者的共同点。工作失职与过失型渎职犯罪除了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等多个方面具有共同点以外,最重要的共同特点就是往往有他人的介入行为以及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形式。
他人的介入行为是指履职者的监督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介入了其他人的行为,一般为管理服务对象的行为,如果没有其他人的介入行为,危害结果不至于发生。这使得履职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变得间接、复杂和隐蔽。表现形式主要是不作为,工作失职与过失型渎职犯罪的客观表现为公职人员违反工作规定、制度,不尽职责义务。有的工作马虎,草率从事,极不负责任,有的弄虚作假,虽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的不管,该做的不做,听之任之等。
三、区分两者的重点。区分工作失职与过失型渎职犯罪需要重点把握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这两个方面。
一方面,失职、渎职行为所产生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是区分两者的明显标准。如果这种结果达到了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程度,则应当认定为违纪行为。若这种结果已达到渎职类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则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例如:农业农村局某公职人员,在审核国家某项专项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企业上报的材料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领取了该专项补贴,给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失。若该损失数额未达到玩忽职守刑事立案标准,则可以认定该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工作失职;若该损失数额已达到玩忽职守刑事立案标准,则应当认定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同时,还应注意区分工作失职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指公职人员由于业务水平不高或者工作经验不足,从而决策失误、工作失误,导致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另一方面,因果关系的强度也是区分工作失职与过失型渎职犯罪的重点,同时也是难点。从党内法规及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不仅要追究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直接行为人的违纪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还要追究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间接行为人的违纪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事实上,在工作失职和过失型渎职犯罪中,我们追究的是有相应职责的公职人员,通常都表现为间接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和多层次性特点。因此,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强度也是区分两者的重要参考。简单来说,在办案实践中我们首先需要调查哪些失职、渎职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如果失职、渎职行为符合党内法规规定的违纪行为样态,行为与结果具有关联性,就可以认为该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追究行为人的违纪违法责任。但是,在办理过失型渎职犯罪案件时,需要进一步判断渎职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紧密而内在的关联性、是否具有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介入因素,还需要考虑管理服务对象是否故意犯罪等。
工作失职与过失型渎职犯罪是我们实践中最为常见,却也非常复杂的案件。只有正确区分判断两类案件,才能不断提升纪检监察机关精准办案能力,实现“三个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
(邵焕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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