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了解撤销权是对债务人财产呢地位的恢复,能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障。因此,撤销权也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包括什么?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包括什么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产生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进行撤销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没有任何能力转让财产,对债权人产生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可以通过低价的方式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是在判决确定后而出现,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能产生效力。
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出现,债务人也不能取得直接的权利。撤销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人的方面”,即仅限于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没有涉及债务人;
二是“财的方面”,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债务人是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就是诉讼第三人。惟《民法典》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要求各级法院仅审理关于债权人主张的部分,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相对的效力。
2、效果的归属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就会没有法律约束力。没有依该行为给付的,就会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的财产就能返还。在物权没有存在的情况下,可以作价返还。
在没有抵销的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这种场合,债券平等是一项原则。如果依债务人任意履行而向撤销权人清偿,或其他的债权人如果没有及时主张债权,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就会获得满足、实现债权,对此,其他债权人不能提出异议。如债务人还没有任意履行,债权人如欲实现其债权,就要依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民诉意见》第276条)。3、费用的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产省的必要费用,需要由债务人来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也要适当分担。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属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进行保全,使之在债务人的总财产上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受领标的物并因保管而支出费用的场合,对于该费用的偿还请求权,还可以在标的物上发生留置权。
以上就是寡欲关于撤销权行使范围的内容了,在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具体的情况还要具体分析,也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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