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只是诉讼中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当基础关系动摇时,也会对其证明力产生影响。现在房产证并不是认定房屋权属关系的唯一证据。房屋所有权的认定还需要通过有其他证据证明。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是买受人通过交易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凭证,可以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现实中,很多人误解了所谓“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行使房屋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的唯一合法凭证”,认为房产证是唯一的房产纠纷。但事实并非如此,本文介绍一个房产纠纷的案例就位大家说明这个问题,请参考。
何泉(化名),家住沉阳市铁西区,于洪区煤建公司职工。1990年,何泉再婚娶了苏岚(化名)。第二年,何泉的单位为这对夫妇买了两套房子。夫妻双方商量后,将房子更到苏岚的名下,并于1993年7月办理了更名手续。1996年6月,何、苏两人自愿离婚,离婚时何泉同意给苏岚一套房子。四个月后,何泉又以2.8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了苏岚。
房产纠纷中房产证不是惟一证据
1997年,离婚后的苏岚让弟弟替她打理照看房子,独自远赴美国打工。看到前妻还没有回国,何泉便开始打起房子的主意。2002年,何泉伪造苏岚签字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沉阳市房产局为何泉发放了房产证。
拿着房产证,何泉理直气壮的通知苏岚的弟弟,让他将房子腾出来。见到房产证,苏弟吓了一跳。他的姐姐从来没有说过这件事,所以拒绝了他。为达到拥有房屋的目的,何泉于2002年7月向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岚的弟弟将房屋腾出给他。
苏岚的弟弟经过调查,发现何泉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房产证的,于是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何泉的房产证。2003年2月,一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何泉的房产证,行政判决已经生效。
对于何泉要求苏岚弟弟腾出房屋一案,法院审理时,何泉并未否认其非法取得房产证。但法院认为,何泉在取得房产证后,要求腾出房屋的理由是正当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房产证的行为是另一种法律关系,本案不予考虑。故判决苏弟将房子腾给何泉。
房产纠纷中房产证不是惟一证据
收到判决书后,苏岚的弟弟有些傻眼,于是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岚的弟弟在得到姐姐的许可后才可以合法入住,而何泉要求他腾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铁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被撤销。
因房地产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作为房产归属的房产证在案件的审理中,到底有多大效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房产证只是诉讼中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当基础关系动摇时,其证明力也会产生影响。现在房产证并不是认定房屋权属关系的唯一证据。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本案一审时,何泉已经承认自己是通过伪造签名取得房产证的,苏岚的弟弟也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中止本案的审理。但一审法院并未考虑到这些问题,单凭房产证作出判决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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