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是诉讼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当证人出庭审理时,他们也会影响法官的判决。对于受害者来说,证人可以帮助他们争取自己的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证人可以为他们洗清冤屈等。那么一般哪些人不宜作为证人呢?
不宜作为证人的有:
(一)身心有缺陷或者年幼,缺陷或者年幼达到不能分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是否可以排除作为证人,是否达到无法分辨是非和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程度。表达程度不能以个人主观判断来判断,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鉴定才能确定。
证人必须具备作证能力,对于证人的作证能力应当采用推定方式,即推定每个人都有作证能力。
(二)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形式出现,不能以证人证言形式出现。
(三)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性化原则,即一人一证人,以座谈会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
(四)证人的身份是由他(他们)对案件情况的客观认知与案件形成相应的证明关系而确定的。因此,证人是不可替代的,不能由办案人员任意指定或更换证人。
证人必须亲自陈述或书写证言,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除非办案人员制作笔录。
这种不可替代性也决定了证人证言的优先权,即当证人在诉讼中的身份形成后,他(他们)将无法在诉讼中担任调查员、检察官、法官、评估员、翻译等。诉讼。
(五)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人。因此,“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证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六)证人,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侦查人员的请求,在诉讼过程中为某些法律行为作证的人。
例如,勘验、搜查、扣押物证和书证等程序行为的合法性的证人,由于这些举证行为并非以案件事实为依据,所以见证人不是证人。
对证人作证的要求
1、凡了解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均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成为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被证明的事实相符合,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符合的,可以作为证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经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证人在庭前出庭作证,并告知证人如实作伪的法律后果。证人出庭作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先行支付,败诉方承担。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因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因困难不能出庭”是指下列情形:
⑴年老体弱或者不能出庭的;
⑵确实不可能离开特殊岗位的;
⑶路程特别长,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⑷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的;
⑸其他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属于前款情形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庭陈述证言的,可以视为出庭作证。
4、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受的事实。聋哑证人可以用其他方式作证。
5、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推测、推论或评论性语言。
6、法官和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不得有其他证人在场。
7、证人不得出席庭审;
8、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质证。
看完文章,大家都清楚不宜作为证人的类型了吧?仟律网提醒大家,证人出庭必须是采用自愿的原则,不能强迫或利用证人要求证人参加庭审。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