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上午10时,山东济南““阿里前员工被性侵案”二审结果出来了,先让我们先回顾一下这个案子。去年7月27日晚,阿里前女员工周某到济南出差,与同事在一家餐厅用餐喝酒时,遇到了男子张某。警方调查结果显示,当周某酒后欲上厕所时,张某和周某一起走出了包间。接着,周某重返包间的途中,张某借机对周某作出了猥亵行为。
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张某联系周某时,周某将酒店的房间信息告诉了张某。随后张某又心生歹念,并从家里带了一盒没开封的安全套前去酒店并敲门进了酒店房间。二人在酒店房间独处时,张某又对周某做出了猥亵行为。9时35分,张某拿走了周某的内裤并离开房间,但他从家中所带来的安全套却落在了房间里,且警方证实没有开封。
今年6月22日,山东济南槐荫区法院认定张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一审判决宣判后,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于是提起上诉。
本案最大的“争议”是周某当时是否喝醉了?张某及其家属认为,当时周某并没有喝醉。那么,为什么张某及其家属为什么极力坚称周某当时没有喝醉呢?
因为刑法第237条明文规定,不论行为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要被害人处于不会、无知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时,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均构成强制猥亵罪。也就是说,假如张某提到的属于事实,即周某当时没喝醉,说明张某当时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文规定,所有案件的裁判务必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可轻易相信口供。
那么张某到底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呢?
本案民警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张某在酒楼吃喝的过程中,曾在周某醉酒昏迷的情况下对周某进行了猥亵行为。监控录像和在场人员的证词都证实了这一点。此外,从张某带着安全套进入酒店房间并拿走周某的内裤这个事实来看,他在主观上也有侵犯周某的用意。或者说,由于张某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时,周某处于无法抗拒、无意识反抗的状态,故此,张某的举动符合强制猥亵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仟律网小编更直接一点说,即便没有房间的视频证据来证明房间里发生的事情,仅根据餐厅的视频和包括服务员在内的在场人员的证词,就可以确定张某有在餐厅强行猥亵周某,故其行为构成犯罪。刑法第237条讲得很清楚,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一审意见,驳回了张某的上诉并做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最后,仟律网小编给广大女网友一定要提个醒!就是说,无论你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和谁喝酒,都不要因为喝醉而置自己于危险之中,否则,当危险来临时,你会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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