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公司内部决议的过程中,决议内容或者决议程序出现瑕疵,此时,股东则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法院介入对公司决议进行司法审查。
来源 | 江苏高院 转自涟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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