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国家对征地拆迁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每一步骤涉及了众多相关文件,其中不少文件牵涉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利益而必须被公开。由于被征收人对我国关于征地的法律不甚了解,加之征收人因隐瞒非法利益而刻意隐瞒,导致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受损而不自知,今天,律师将从专业的角度为大家讲解广大被征收人必须了解的相关征收及拆迁文件。
被拆迁人若想成为合格的拆迁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五项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审查合格,向申请人颁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予以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除公布拆迁许可证外,还要公布拆迁人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上述五项资料文件。
涉及相关利益的被拆迁人要积极了解拆迁公告载明的各项内容及上述五项批准文件,如果确少任何一项,都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拆迁人要求公示。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拆迁人不能提供前述必须公示的文件,则涉嫌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可以此为突破点进行行政诉讼或与拆迁方进行谈判。
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空白协议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协议都绝不能签。虽然拆迁补偿协议采用空白协议和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形式都是不合法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
根据实际维权的经验,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方面,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审阅所签的补偿协议对下列条款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发布征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我国相关法律也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可知,法律对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做出了法律上的保障,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转自:法律讲堂
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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