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都知道需要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但是,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不知道怎么约定补偿协议的细节,更不了解补偿协议里面的陷阱。那么,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要注意些什么呢?如何签订一份有利于自己的补偿协议?下面京平律师带您了解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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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迁一般涉及的户数较多,拆迁方需要与每户签订补偿协议,所以每份补偿协议可能会有不同的编号,被拆迁人要注意看自己的补偿协议是否有编号,并核对自己持有的补偿协议与拆迁方持有的编号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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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中开头都会列明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具体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要查看所留信息是否准确。此外,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看拆迁方是否有签订补偿协议的资格,否则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等临时性、专门性的机构,可能拆迁结束后即会解散,造成补偿协议的履行存在风险。因此,需要明确临时专设的指挥部等机构是否得到上级的授权,以及授权的主体是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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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补偿协议中,需要列明拆迁的具体项目,并写明房屋征收决定是谁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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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补偿协议中,需要明确被拆迁房屋坐落的位置、结构、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另外,还应当列明房屋所有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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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需要评估的,由双方协商一致选定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补偿协议中需要列明评估机构及评估报告编号。
房屋补偿价值通常包括房屋本身价值、附属物价值、装修装饰等价值,具体面积和金额都要一一列明,总的价值要合计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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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中需要明确搬迁费用。如果提供周转用房的,要明确周转用房的相关信息;如果是让被拆迁人自己租房的,需要列明临时安置补助费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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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者合法经营性用房面临拆迁时,还应当考虑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也要在补偿协议中列明具体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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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如拆迁方所说的“早签早有奖励”,那么,被拆迁人若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要将拆迁方答应给予的相应的奖励费列在补偿协议中,即使没有很多,但也是我们可以获得的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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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是不同的。补偿协议中要明确具体的补偿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
补偿协议应当包括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内容。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补偿协议应当明确实行调换的房屋的价格、结构、面积、位置以及差价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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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选择哪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都要在补偿协议中明确搬迁期限,以防因搬迁拖的时间太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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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款相当重要,在拆迁方违反补偿协议拒不履行补偿协议的约定时,它将会保障被拆迁人所享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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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在补偿协议中列明的内容,例如: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并要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另外,补偿协议至少一式两份,自己保留一份原件。
最后,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不管拆迁方承诺的有多好,一定不能签订空白协议,因为一经签字,拆迁方就可以随意在空白处填写任何内容,这使得被拆迁人再想维权的话,将会变得非常困难。
实践中,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不满意,还有这些权利可以主张:
一
知情权
征地拆迁的程序是非常严格的,要经过行政机关的层层审批,还要依法进行公告。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是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当然有权知晓关于征地拆迁项目的相关信息。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之前,相关部门要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等相关信息告知被征地的村民;征地批复下达后10日内要发布征地公告,并将公告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相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并征询村民意见。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市、县级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将征收补偿方案及时告知被拆迁人,并且要载明复议和诉讼等救济权利。
二
听证权
听证权是被拆迁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为被拆迁人争取利益、发表意见提供了保障,但是实践中很容易被大家忽视。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后,被拆迁人都有权利申请听证。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数被拆迁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拆迁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
评估机构选择权
拆迁过程中需要评估时,被拆迁人有权与拆迁方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来确定。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
协商安置补偿权
不少当事人在咨询时表示,补偿标准是由拆迁方决定的,改变不了。殊不知,补偿安置协议其实是“谈”出来的,并不是征收方单方面说了算。被拆迁人对于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等都有和拆迁方协商的权利。
五
申请人身、财产保护权
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有逼签、强拆等情况发生,往往会导致被拆迁人遭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失,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保护。
六
复议权和诉讼权
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方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或者遭受了违法强拆等,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提醒大家:复议和诉讼的期限一定要记清!一般而言,被拆迁人有权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日期超过60日的除外。被拆迁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直接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既然法律赋予了我们广泛的权利,大家一定要妥善运用。
来自:京平拆迁律师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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