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合法的征地拆迁项目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由以下法律法规可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由上可知,无论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就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
其次,便是必须由合法的部门来进行审批。
一般来说,以下情况必须由国务院来进行审批方才合法: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此外,这些则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征地权限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
其次,便是先补偿、后搬迁;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然后,查看其是否主动公开了下述文件:
接下来律师讲的是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应“主动公开”的文件:
(1)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2)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3)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律师提醒: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并未主动公开上述文件的,作为被征地拆迁人是可以通过提交申请来要求其公开的。若是在相关部门并未理会其公开申请或一再推脱就比较值得怀疑其征地拆迁项目的合法性了。
而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可以申请公开以下信息:
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市县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意见;
其他与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有关的文件资料等等。
并且,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无特殊情况逾期信息公开便意味着违法,被拆迁人是可以进行下一步复议或诉讼的!
来源:网络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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