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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需规划先行,您是否知道?

发布时间:2017-08-02 11:58:50

阅读量:2599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房屋征收规划先行。

 

  规划先行,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在中国,任何建设都绕不开“规划”问题,实现规划先行,其难度不亚于体制改革。中国自98年以来,城镇化进程加快,全国都在大拆大建。许多地方城市建设过程中不顾及科学规划问题,许多项目盲目上马,导致很严重的问题。因此,规划先行显得尤为重要。


  规划包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指国家或者某一具体省、市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总体纲要,统筹安排和指导国家或者具体省、市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程。

  房屋征收是一项综合建设工程,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地方财政问题、地方市政建设问题、地方民生问题、地方经济环境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房屋征收应当具备的最为根本的条件之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及国内或当地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统筹安排土地开发、利用以及整理、保护的空间与时间。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城乡规划


  《规划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同时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简单说,征收拆迁的项目,应当遵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的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简称为专项规划。

  在面临征收时,征收人一定不能忽视征收的前置程序,项目征收是否遵循了规划先行,规划是否民主科学,是被征收人争取合法合理补偿的有力武器,如果被征收人不能准确判断,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地址:http://www.lawbang.com/index.php/topics-list-baikeview-id-270052.shtml,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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