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起诉书,贵州省望谟县一女子婚前与他人恋爱怀孕后堕胎。其丈夫入赘后,常酒后因女子的婚前行为辱骂、殴打女子。女子曾因此割腕自杀,送医及时才幸免于难。
女子不堪忍受长期家暴与丈夫登记离婚,后因照顾孩子需要又与其复婚。复婚后丈夫不改家暴行径,女子逐步产生通过犯罪让司法机关介入调解双方感情的想法,遂购买老鼠药放入肉汤圆给丈夫食用,但之后又主动报警且请民警打急救电话施救其丈夫。
其丈夫的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他治愈出院后,认为自己多年打骂女子有过错,出具谅解书要求从宽处理女子。检察院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女子刑事责任,但可从宽处罚。
因婚前性行为多次被丈夫家暴
女子毒害丈夫后主动自首
被告人冯某甲1991年在广东打工期间与他人恋爱,怀孕后到医院终止过妊娠。
1994年,被害人唐某某入赘冯某甲家。与冯某甲结婚后,唐某某经常在酒后因冯某甲的婚前行为对冯某甲辱骂、殴打,殴打至冯某甲承认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后才予停止。
1997年两人的长女出生、2004年次子出生。
2006年二人到望谟县经营化妆品生意,经营一段时间后到广东打工。在广东打工期间,唐某某又对冯某甲进行辱骂、殴打,致冯某甲割腕自杀,送医及时才幸免于难。
由于冯某甲不堪忍受唐某某的长期家暴,2012年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但生活在一起。
2018底,双方又到望谟县经营化妆品店。
为照顾孩子,2019年4月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复婚。
复婚后,2019年大年三十夜,唐某某酒后又用啤酒瓶打骂冯某甲,打致冯某甲承认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才予停止。
2021年3月12日晚上,唐某某又逼冯某甲承认与自己的叔叔杨某某曾经有不正当关系后,逼冯某甲用手机与杨某某通话并进行了录音。
由于冯某甲难以忍受唐某某的长期家暴,逐步产生通过犯罪让司法机关介入调解双方感情的想法,遂于2021年3月14日在经营的化妆品店旁,以5元的价格购买一包白色粉末状老鼠药放在家中伺机作案。
2021年3月16日11时许,冯某甲在征得唐某某的同意后,煮汤圆吃。冯某甲将自己吃的汤圆煮好用碗装起来后,将事先购买的老鼠药放入一次性塑料杯子,用水融化并倒入面粉中,用面粉做成肉汤圆,煮好后给唐某某食用。
冯某甲在唐某某食用完汤圆,将锅、碗等餐具洗净后,12时40许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途中接到唐某某电话告知身体不适后,立即电话通知其侄女尹某某前往店内看望唐某某。
冯某甲到派出所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让接待民警打急救电话对唐某某进行施救。
15时40分,急救车将被害人唐某某送到望谟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治疗,2021年3月24日出院;2021年03月26日至2021年04月02日转到湖南省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七天;2021年04月06日至2021年04月15日在湖南省湘雅常德医院住院治疗九天。
经鉴定,唐某某因急性药物中毒导致低血容量性休克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丈夫予以谅解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女子提起公诉
被害人唐某某治愈出院后,认为自己多年打骂冯某甲有过错,对冯某甲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要求对冯某甲从轻、从宽处理。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望谟县公安局决定,冯某甲于2021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冯某甲于2021年3月30日被望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据望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冯某甲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采取投毒的方法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甲具有自首、未遂、长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及时叫人抢救、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面对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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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微普法、12309中国检察网、多彩贵州网 转自:广西普法、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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