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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实务问题——当抵押遇到租赁,狭路相逢谁能胜?

发布时间:2021-04-27 14:30:57

阅读量:1728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实务问题


---当抵押遇到租赁,狭路相逢谁能胜








前言:

随着现代工作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以及房价的持续上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房生活。故各地房屋租赁市场亦日益火爆,但随之而来因租房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随着《民法典》时代的到来以及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在房屋租赁纠纷中当抵押权与租赁权发生冲突时,谁的效力层级更高?新法规对实践又有怎样指引意义?


01


现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02


律师解析

(一)从《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可以总结出租赁权可以有效地对抗抵押权的条件为:租赁权形成于抵押权设立之前+已实现对租赁物的转移占有。

对房屋租赁而言就是指,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订租房合同时,拟租赁的房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还查询不到任何已设立抵押权的登记信息,且承租人在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就需要实际控制占有房屋。若没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租赁权就不得对抗抵押权。

(二)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对承租人而言意味着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此做了明确答复,即租赁合同无法约束因实现抵押权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众所周知,法律上有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性规定,即承租人在租期内对房屋的合法占有使用不受到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而发生变化的影响,也就是说就算房东把房子卖掉了,承租人仍然可以向买房者要求继续租赁使用房屋。因此,很多人觉得只要我的租期还没到是不用担心被赶走的,但依照新法如果所租房屋在租赁之前就已经设立了抵押,而后形成的租赁权又无法对抗抵押权时,因抵押权人申请处置房屋而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则不受租赁合同的约束,可以要求承租人立即腾退房屋,这就突破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而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只得自行向原房东进行追偿。







03

新规定对实践的指引

(一)对承租人

对承租人而言在一段房屋租赁关系中其核心利益系在租期内能够对租赁房屋进行持续的占有使用,且该占有使用不因外力而中断。这就要求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需要审查拟租赁房屋上是否已经设立了抵押,以及若当时未发现租赁房屋上有抵押,承租人需要如何操作才能防止其租赁受到未来可能出现的抵押权的影响。

具体而言,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当天,承租人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一次不动产抵押登记情况,用来判断租赁房屋上是否设立抵押权。若签合同时未发现已设立抵押权的情况,则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当天,最好就去占有租赁房屋,这一点非常重要,否则就可能出现签合同时没有抵押,但实际入住前又办理了抵押的情况。

(二)对抵押权人

对于抵押权人来说,在设立抵押权当天,需要实地查看抵押物的占有情况,特别是在抵押物为非抵押人自己占有的情况下,需要详细的核实该占有人是否为承租人以及租赁期限等信息。最好通过拍照、录像、抵押人现场介绍以及到物业了解相关情况的方式保留证据,以求最大限度的将抵押权设立当天抵押物最客观真实的占有情况反映出来,以备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承租人”进行有效抗辩。




编辑:杨萌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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