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偏远农村地区,往往误认为订婚、办酒席就等于结婚,实则不然,且看今日案例。
仪式当天,陈某向谢甲给付了4000元用于购买衣物,向谢乙、隆某给付了6000元红包作为见面礼,向媒人韩某给付了1600元作为谢媒礼,向谢甲的两个哥哥分别给付了600元红包,向谢甲的侄女给付了200元红包,向隆某给付了7个红包(每个400元),由隆某转送谢甲的七家近亲。
2月18日,陈某向谢甲微信转账8000元用于购买戒指。此后,陈某与谢甲共同生活了40余天,直到4月初,双方因故发生争执,后陈某报警称谢甲骗婚,双方分手。陈某与谢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某起诉至大足法院,请求判决返还彩礼238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彩礼是指按照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财物等。彩礼的给付,并不是单纯的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是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都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就接受方而言,既包括婚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
本案中,办理订婚酒席当天,在媒人韩某的见证下,陈某给付谢甲、谢乙、隆某及其近亲属红包、礼金,就是按照当地传统的风俗习惯支付的礼金,应当属于彩礼性质;陈某微信支付给谢甲的8000元,用于购买结婚戒指,属于购买 “三金”的钱,“三金”作为一项传统习俗,为结婚的男女双方所必备,而戒指具有极强的仪式性,应当属于彩礼性质;而陈某给付媒人韩某的1600元红包,是陈某自愿对案外人韩某的赠予,不属于彩礼。最终,法院认定陈某支付彩礼共计22200元。
关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的金额问题。彩礼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婚约没有实现的情况下,这种给付彩礼的赠与行为所依附的条件便不成就,因而收受彩礼的一方便失去了占有该部分彩礼的合法依据,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依法请求另一方予以返还。陈某与谢甲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解除婚约,陈某请求由被告方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彩礼的返还应当充分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社会习俗等因素综合作出认定,陈某与谢甲认识仅十余天,便选择订婚,可见双方对待婚姻的态度较为草率,出现本案的纠纷双方均有过错。陈某的收入高于被告方,谢乙身患残疾,陈某支付给谢甲的七家近亲的礼金,基于社会习俗和人情往来,被告方也不便向其近亲追讨,且考虑到陈某与谢甲订婚后双方已实际共同生活等客观实际情况,为倡导文明、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健康、正确的婚恋理念,充分发挥法律评价的预防、指引和教育功能,酌情认定被告方返还陈某彩礼13000元。陈某请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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