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三被法院冻结工资后,其妻李思以张三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海安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张三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其工资采取保全、扣留措施于法有据,遂裁定驳回李思的异议请求。
张三因帮朋友担保而成为案件被执行人,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了其工资,并保留了其必要生活费,其妻李思知道后,以张三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返还张三工资的一半。
李思称,其本人工资微薄,张三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张三工资的一半享有所有权,法院无权冻结应属于她的一半,请求法院返还应归属于她的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张三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冻结其工资并无不当。虽然上述冻结的工资属于张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财产并非张三与李思唯一的夫妻共同财产。若李思认为上述共同财产中其享有的部分被用于偿还张三个人债务,则在其与张三的其他共同财产中,可相应减少张三享有的份额。因此,裁定驳回李思的异议请求。
裁定送达后,李思不服,复议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中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而本案中并无上述情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一方的工资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在处理时并不会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事人无特殊情形也不可以申请法院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保留。(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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