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夜晚,邱某将手机交给一位朋友保管,然后离开。等到第二天清晨,他给朋友打了一个电话,发现朋友正在和一个女的杨某饮酒后去酒店开房。邱某用前往朋友的房间取回手机为借口,获取了房间的门禁卡。进入房间后,他与昏昏欲睡、意志已经十分不清醒的杨某发生行为。
下面,就由法智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有关此案的分析和法院的审理吧!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法智案例分析】
根据法院的审理,事发当晚,杨某同马某(另一案处理)在某家KTV唱歌、喝酒。期间,被告邱某到KTV包厢,将自己的手机移交给马某保管,然后离开。
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杨某和马某英从舞厅出来,到一家宾馆开房休息,房间是603。在此期间,杨某自愿与房间里的马某发生性关系。
凌晨五时,被告邱某得知,马某和杨某在上述房间李发生性行为,于是以拿回手机为理由,驱车前往上述宾馆寻找马某,并从马某手中拿到宾馆603房间的门禁卡后,他进入了房间,发现受害人杨某仍在床上处于醉酒状态,没有清醒,于是趁机与受害者杨某发生了性关系。
受害人杨某醒来后,发现与他发生性关系的人是他不认识的被告邱某,于是打了邱某的耳光,并将邱某赶出了房间。
之后,受害人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邱某及其亲属与受害人交涉,并通过微信和现金向杨某赔偿了人民币5.13万元。
随后,被告人邱某主动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认了犯罪行为。在调查,审查和起诉阶段,在法庭开庭期间,被告再次如实供认,可以自愿出庭认罪。
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在被害人杨某醉酒后、没有清楚的认知的情况下,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属于违反了妇女的意愿的行为,该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鉴于被告人邱某自愿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违反了妇女的意愿做出不齿之事,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在案后的损失,法院认为,应当依法减轻对被告邱某的处罚。法院裁定被告邱某系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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