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技术合; 11、保管合同; 12、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 15、居间合同。 这15种合同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但凡是人们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即便《合同法》没有专门将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除了法律上的分类外,在学理上将合同如下分类: 1、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互易合同等。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唯一一个纯粹的无偿合同)、自然借款(无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3、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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