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近日,在湖州市长兴县五峰路与夏家路路口,一辆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车被撞倒地,车上零部件散落一地,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监控视频显示,轿车在通过路口时,信号灯由绿灯转为黄灯,但车子加速,试图抢黄灯通过。而电动自行车前方绿灯未亮,准备提前通过,且驾驶人未佩戴头盔。事故双方都在“抢时间”,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需要报警解决。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不是太严重,双方当事人一般是自行处理的,但自行处理可能面临事后难以追索的问题,所以选择私了一定要注意。那么自行处理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什么?
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但是如果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自行协商处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转而采取报警处理,也很有可能因为事故证据材料的灭失而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从而给当事人获得救济带来困难。
因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记录下列事项: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经过及具体接触部位。最后双方签字确认,为今后明确赔偿责任、解决事故争议保留有效的证据材料。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流程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智小结】
不管什么时候都应该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尤其是开车的时候。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开车不要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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