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9月,王xx承包乡村公路部分水泥路施工后,雇佣李××负路面锯缝部分,并要求其自备车辆和生活用具。工程完成后,李××驶其无号牌时风牌自卸三轮汽车载工人谭××、黄××、陈××等人和生活用具回家,途中车辆越出路面坠入路边排水沟,此事故造成搭乘人黄××当场死亡,谭xx、陈×x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谭xx入院治疗26天,共花费医疗费11147.50元,其中李×x已经给付了2000元。同年10月,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无证驾驶未经交管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违法载人,未保障安全驾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月,黄xx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赔偿各项损失213706.10元,后经调解由李xx赔偿黄xx亲属85000元。
谭xx以交通事故致其人身损害,并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740.20元。
李×x辩称:谭xx是在为王x提供劳务期间发生事故而受到损害,应由雇主王x×承担责任。此外,谭xx主张赔偿的误工费、交通费过高,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医疗费数额,以及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证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通知雇主王xx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王xx述称:本人确实雇佣李×x负责路面锯缝的工作,但李xx人并不属于工作范围,与本人无关,本人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主文】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x×向原告谭xx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4378.63元,扣减已付2000元,还应给付12378.63元;驳回原告谭×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施惠人基于与受惠人目的地路线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提供受惠人无偿搭乘同行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虽然该行为不受民事法律规范的整,但在该行为致使受惠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失时,施惠人与受惠人之间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受到《侵权资任法》的调整,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归责原则分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合伙自驾游、搭便车等现象的增多,此种情况下发生的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并经常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相关赔偿问题。然而,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等均未明确规定免费搭乘中发生的事故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各地法院也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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