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当一些被拆迁人不配合拆迁人员拆迁的时候,往往就会收到相关部门的一纸拆期拆除的通知书,这也成了拆迁方尽快完成搬迁任务的主要手段之一。
李先生在浙江拥有占地面积800平米的合法房产一处,用于生产经营。在几年前,当地相关部门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对征收范围进行了公告,而李先生拥有的合法房屋也在此次征收的范围之内。但是同年八月份,相关部门建设局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李先生的儿子李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建设局接受处理。可是在二十多天后,相关部门又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责令李某在两天内自行拆除该建筑物并清场,与其将依法强制拆除,随后李先生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但协商并没有得到任何的结果,于是相关部门便组织人员对李先生的房屋实施强拆,导致房屋内的设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而且至今都没有给予补偿及赔偿。
相关部门这样不负责的行为让李先生非常的不满,面对自己的巨额损失,李先生便走了维权之路。随后联系到了专注征地拆迁维权的律所,并委托律师助其维权。
律师总结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通过对案情的了解,律师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有关此次征收的批文及手续。通过对获取材料的分析,律师发现,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上的相对人是李先生的儿子,且相关部门对李先生的厂房进行强制拆除也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
于是律师指导李先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法院对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进行查处,虽然在庭审期间,相关部门答辩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巡查中发现了李先生的违法搭建行为,对其进行了制止并且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针对相关部门的答辩,律师便早早的做好了准备。最终判决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
在实践过程中,不乏这样的案例,律师曾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案子,那么,拆除违法建筑就能随便拆吗?有哪些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那么,当我们收到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通知时,到底拆还是不拆呢?该怎么办?
律师根据办案经验告诉大家,如果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时,切忌盲目的拆掉,可以选择“不拆”!
在实践过程中,许多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通常都会耍一些手段,其中以“拆违”的名义拆除合法建筑这在征地拆迁中已经是司空见惯了。
房屋是否构成违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分析之后才能进一步确定,即使是违法建筑,也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不能说拆就拆。
其次,当大家收到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时,一家要荦荦的抓住15日的黄金维权期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依据此条例来看,当事人一定要在收到责令限期限拆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后通过法院来认定房屋是否合法。
最后,如果房屋已经像上述案例一样被强制拆除了,那也并不代表我们的财产权也失去了,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当事人依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就针对违法强拆导致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对此律师提醒大家,不管大家收到的是责令限期拆除的通还是责令交地的通知,如果不够重视,忽略掉维权期限的话,那么我们就很有可能错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导致维权过程比较的困难。因此一旦收到它或是收到它不懂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
转自:凯诺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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