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在空白的合同上签字,然后再由当事一方事后补写空缺的内容,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昨天,义乌市人民法院以案说法,认为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上签字,也要承担还款责任。
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2013年6月,武义人吕女士和丈夫李先生看中一辆宝马车,在4S店的介绍下到某国有银行义乌分行办理贷款。
因为4S店和银行有这方面业务的“委托”合作,4S店工作人员鲍某拿着一套银行贷款用的空白资料,让吕女士夫妻填写。
当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10多份合同都是空白的,里面没有写明贷款数额、借款用途、发款时间等信息,但吕女士夫妻却在上面签了名,还按了印。
之后,吕女士夫妻并没有向银行偿还一分钱贷款,去年下半年银行方面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吕女士夫妻。
银行方面提供的一份记账凭证显示:2013年6月14日,银行发放27.7万元贷款后,吕女士夫妻在银行记账凭证上签字确认。
但吕女士夫妻说,当时的记账凭证是一张白纸,上面的内容是银行事后才打印上去的,“借款数额、用途等信息,都是事后银行工作人员填上去的。”
因此,他们以“签的都是空白合同,也没有收到贷款”为由拒绝还款。
银行方面承认在程序上确实有些不规范,但吕女士夫妻是清楚内容后才会在这么多合同上签字确认的。
空白合同上签字是否有效
这起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吕女士夫妻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效力问题,以及担保借款合同和购车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法官认为,吕女士夫妻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在一系列的空白合同中签名,表明两人授权他人对合同上的其他内容进行补充填写。
因此,吕女士夫妻应明知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另外,吕女士夫妻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签订合同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法官认为,即使合同不是银行工作人员交给吕女士夫妻签的,但银行方面也已经追认了上述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针对两被告主张未向银行贷款,法院审查后认为,办理贷款时确实没有银行工作人员在场,银行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之处,但是这些不规范行为不是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违规放贷行为属于原告工作人员的内部行为,不能以此免除两被告的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吕女士夫妻归还银行借款27.7万元及相应利息。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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