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2年8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606万元,合同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2014年8月,B公司施工完毕。2014年10月,B公司出具工程竣工签收单,记载:
承建工程于2014年8月底竣工完毕并已投入使用,现将竣工结算报告(结算总价764万元)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上,并予以签收核实。
A公司予以签收。
双方后因工程款决算及支付发生争议。B公司诉至法院,申请对本案工程固定价之外新增加的工程量、窝工、停工损失等进行司法鉴定。
2017年5月,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书,结论为:窝工人工费用为8.7万元,合同外签证费用为2.4万元,A公司已付工程款373万元。
案件争议:
合同性质是否为固定总价合同?
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计算合同外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院观点:
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对施工平面图的内容进行了变更,且该变更内容已经得到了A公司和监理单位的签字认可,因此,对合同范围内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不应予以调整。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相关鉴定单位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鉴定符合法定程序,且鉴定结论作出后,鉴定单位也出庭接收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对提出的问题作了合理解释,因此,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鉴定结论不能使用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案件启示:
谨慎选择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
当事人选择固定价确定合同价款时,要对市场环境、价格变化、成本核算做全面考虑,公平确定价格。同时对承包范围、风险范围等作出明确约定,以减少风险和纠纷。
固定价合同下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及工程的签证、索赔,仍需要鉴定。需注意的是:
一是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量变更,价格不做调整,不需要鉴定;二是对于已经包含在承保范围之内的签证项目,不予鉴定。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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