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诉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及世纪丽亮(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世纪丽亮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这宗围绕”中国好声音”这几个字展开的案件,经历了不少曲折,看似简单的五个字,背后却存在许多容易让人混淆的法律误区,稍有不慎,就会被“忽悠”了。
1、唐德申请保全诉讼成功是否说明其拥有法律上的支持?
在侵权案开庭审理前,唐德公司曾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以规避风险,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裁定灿星公司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责令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灿星响应了法院裁定,在法院最终结果出来之前,暂时不会使用《中国好声音》作为官方宣传名字。但灿星公司认为,唐德公司基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采取保全措施对灿星公司等造成的损害将远远大于不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人带来的损害。在唐德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时,“2016 中国好声音”正在录制中,原计划定于2016年7月播出,这一裁定对灿星的影响显而易见。
而始终悬而不决的唐德版好声音始终不见播出平台、制作方的踪迹,在本案还没有审理完之前,唐德对“中国好声音”名称的一系列宣传和使用行为也值得商榷。5月3日,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卫视)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浙江卫视依法享有相应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合法权益;并请求判令唐德公司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浙江卫视的诉讼结果决定了唐德公司起诉的权利基础是否存在,昨天的官司是否还能继续进行,还得等法院在庭审结束后根据评议的结果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2、香港仲裁是否如唐德所言以对中国好声音中文名称作出裁决?
此前,唐德影视多次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官网等途径,宣称其享有《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的独占权益,并筹备制作《中国好声音》节目,同时,利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发布片面信息,以“名称之争尘埃落定”、“为正版《中国好声音》加油”等具有煽动性的片面表述。其实这是唐德在利用香港与大陆法系不同造成的漏洞打擦边球。事实上该裁决明确限定了裁决是依据英格兰及威尔士法,裁决的对象是《the voice of电视节目模式许可协议》的合同纠纷,并明确说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中国好声音”名称权属不做裁决。也就是说,该裁决是否有效,还需要经过中国国内法的审查。
此外,仲裁裁决不能对裁决之外的第三人浙江卫视的权利作出有效的裁定。众所周知,《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是由浙江卫视与灿星公司共同制作,其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由上述两个法人共同享有,香港仲裁庭裁决将非仲裁当事人浙江卫视制作的电视节目的版权归荷兰TALPA公司,有明显超越合法仲裁范围之嫌。
3、“中国好声音”播出节目、使用节目名称均是源于Talpa的授权?
“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是浙江卫视独立创意制作、在中国广电部门审批通过准予备案,系国有媒体品牌。自2012年以来,《中国好声音》已经连续播出4年,与浙江卫视建立起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形成于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商业成果,只能属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主体不能分离。“中国好声音”作为浙江卫视的电视栏目名称,相应的合法权益应当归属浙江卫视所有。
那么,在这一情况下,Talpa是否有权将《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授权给唐德呢?根据我国对广播电视的管理规定,境外资本进入中国广播电视制作领域是被明令禁止的,很明显Talpa公司不具有电视经营主体资格,Talpa公司对“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不享有任何法定权利。而英文“the voice of China ”,并没有单独使用,并不知名,无法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同时,本案的结果还涉及到另外一些棘手的问题。带有“中国”字样的商标归属于外国公司也极为尴尬,当外国公司随意将含中国国家名称的电视节目名称不当的投入商业使用时,可能会造成国人认识上的误区。相信法院一定会综合考虑做出最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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