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正文建议,国家要完善实体税制和税收立法,改革税制结构,降低过高的法定税负。企业要做好税务规划和风险防控,利用法律缺项合理避税,遇到问题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寻求救济。
记者 | 周頔
来源 | 民主与法制周刊
“如何更有效地提高企业家守法经营意识,防范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5月21日,由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主办、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协办、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论坛之首届全国企业刑事风险防范实务操作论坛”上,来自检察院、法院的一线司法实务工作者和律师、学者、企业代表共同探讨了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实务操作。
征税体制下暗藏刑事风险和隐患
“企业涉税违法行为与税收征管犯罪之间,是一个必要非充分的关系。”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杉杉谈道,涉税违法不一定会转化为涉税犯罪,但如果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警告置之不理,那么税务机关就会将案件移交到刑事机关进一步处理。
“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必须把纳税违法拦截在移交公安机关之前,移交之前是行政处罚,移交之后就是刑事处罚了。”有着10多年公安经侦工作经验的律师郭朝辉曾经无数次提醒身边的企业家:及时处理税务机关明确提示的涉税违法行为。
但是仍然有些人并没有认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不听劝阻,直至踏过了违法犯罪的红线。
“当税务机关找你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时候,有些企业家认为不是问题,不理人家。税务机关便把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当公安找上门来的时候,企业家们还认为,是不是可以补缴一些税款和罚款就能把案件退回税务机关。”
郭朝辉谈道,除非是税务机关在证据方面存在重大漏洞或者程序违法,否则案件是绝对没有可能退回的。一旦进入刑事程序,企业家不仅公司财产面临查封冻结扣押,自身也面临人身自由的限制,之后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于洋在审判实践中审理过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案件。
“无论企业大小,有的时候法人会为了贪图一时的方便,或者占点国家税款小便宜,去购买使用假发票,并且没有意识到这会涉及刑事犯罪。”于洋谈道,作为假发票购买方的企业,一次购买就挂上了法律风险。
“买方可能是第一次购买,但是卖方可不是第一次卖。”于洋审理过大量的案件,都是由于售卖假发票一方被抓,然后牵扯出购买使用假发票的企业。
“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比较低,逃税税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的,就可以构成犯罪了。”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对现行的税法制度和税收现状提出了自己的担忧:“税务机关没有办法执行税法,使得每个人都成为逃税状态,这其中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
在税率偏高、重复征税的大环境下,税务部门只有打折征收和选择性执法才能保证正常税收工作。
然而,在目前税法制度下,申诉救济途径并不顺畅,一旦被税务机关盯上,不仅要清缴之前所有税款,还面临最高5倍以下罚款和年化利率18.2%的滞纳金,甚至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为此,施正文建议,国家要完善实体税制和税收立法,改革税制结构,降低过高的法定税负。企业要做好税务规划和风险防控,利用法律缺项合理避税,遇到问题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寻求救济。
企业管理与公司治理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教授多年研究企业管理与公司治理,也见证了无数企业的兴衰荣辱。
他指出,刑事法律风险潜藏在企业运营的各个方面,需要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国有资本交易程序不合理会导致企业家犯罪。”高明华指出,国有资本在交易程序中存在很多的现实问题,直接导致了企业管理者面临刑事犯罪。
“上市公司规定,交易价格不能低于公告之日起前一月平均股价的90%,只要低于90%就容易被认定为犯罪。”高明华谈道,中国的资本市场管理并不规范,企业股价与企业绩效不吻合的情况比比皆是,一些“垃圾股”也可以通过炒作攀升到很高价格,但并不代表其实际价值。
一旦被炒得虚高的国有资本以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企业管理者就会面临国有资本流失的刑事犯罪指控。
“我们对国资流失的界定存在很大问题,这不是企业家本身的问题,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了企业家犯罪。”高明华指出,国有资产的认定程序应当进行修改,国资流失要从长期来看,可以通过规范授让方的方式、资格,规范竞价方式的选择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但不应该干预市场价格的定价。
“在企业管理中,时常会出现董事长和总经理职责错位的情况,这不仅严重背离公司治理的基本规范,也加大了犯罪的风险。”高明华说。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董事长是董事会的召集人,但不是企业一把手或者直接管理者。向经营层总经理授权的是董事会,而不是董事长。
“在现实中,很多企业把董事长界定为一把手,就意味着董事长变成了公司的高管,董事长的职责就和总经理发生了冲突,而让总经理失去了独立性。由于总经理失去了独立性,即使有能力也发挥不出来。”高明华指出,董事长干预总经理日常的决策,而产生失误的责任还要由总经理承担,会导致矛盾激化。
高明华谈道,除此之外,行政化的外部监督、董事会监督缺失、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健全等问题都加大了企业和企业家刑事犯罪的风险。
“防范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关系到企业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发展。”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师大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建议,国内近年来在互联网企业尝试构建的企业员工和企业高管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拓展内外部反腐合作渠道预防职务犯罪、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和大胆尝试,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融资贷款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在现代经济运行模式下,融资贷款几乎是每一个企业都会遇到的实际需求,也成为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瓶颈。
“在融资贷款过程中,企业想打政策擦边球,抑或明知故犯就有可能受到刑事指控。”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张静谈道。
多位律师指出,企业如果没有必要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很容易就触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及融资贷款的违法犯罪。
为此,张静建议,银行贷款利率比较低、资金来源也比较安全可靠,应该成为企业融资贷款的首选。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金融机构贷款的门槛比较高,企业又着急用资金,如果采用一些虚假的方式,伪造了虚假的证明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达到一定金额就会触犯骗取贷款罪,如果相关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会构成贷款诈骗罪。”张静介绍。
向社会民众融资的法律风险会高于向银行贷款,但是当今中国的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民间资本比较富裕,所以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往往会选择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一般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为了解决企业资金困难发生的一个借贷行为。一般来说,发生的范围必须集中在企业和个人之间。企业集资的主体应当限定在企业员工、企业员工亲属等特定对象。如果没有把握特定对象这个尺度,就容易踩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地雷。”张静谈道。
法官于洋也时常会遇到因为集资贷款引发的企业犯罪案件。
“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多则几千亿,少则几亿,我看到的非法集资案件最少都有几千万的涉案标的。”他说,这种案子不仅涉及人员众多,而且金额巨大。
于洋查阅了大量案例,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绝大部分起诉到法院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都是以个人身份进行的。
于洋表示,从审判实践上看,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20万元就构成了犯罪,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这是企业家必须明确的法律红线。
除此之外,企业间曾经流行的“阴阳章”涉及私刻印章罪,如果融资贷款挪为他用就会涉及集资诈骗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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