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通安人民法庭审结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普通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同,该两案的被告除车辆的驾驶人赵某甲外,还有三名被告,分别是某驾校、驾校校长赵某、学员介绍人鱼某。两案的三名原告王某、杨某、赵某乙为该驾校同期学员。
2016年5月27日早上鱼某送三名学员王某、杨某、赵某乙去定西参加驾考的科目一考试,在路上鱼某让学员赵某甲驾车。赵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相向行驶的货车相撞,致鱼某、赵某甲及乘车学员杨某、王某、赵某乙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医院治疗王某损失为12864.02元,赵某乙损失为206263.40元、杨某损失为29777.37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鱼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赵某甲与乘车人杨某、王某、赵某乙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某驾校系该校校长赵某与他人共同经营的普通合伙企业。被告赵某甲系该驾校通过驾考科一的学员。被告鱼某曾是该驾校学员,取得驾照后,通过给驾校介绍学员的方式,从驾校获取介绍费。同时,代驾校从学员处收取费用、并出具票据。在驾校设置的广告牌上也有被告鱼某的联系方式,被告鱼某在学员练车期间亦指导学员练车,部分学员认为鱼某就是该驾校教练。2016年3月,被告鱼某购买一辆小轿车并私自安装了教练车刹车装置,本案三原告杨某、王某、赵某乙,都是被告鱼某接送报名并代驾校收取费用。事发当日被告鱼某按自己给三原告的承诺送三原告去定西参加驾考科目一考试,并让被告赵某甲练习道路驾车技能。
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围绕三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被告鱼某应否认定为教练、驾校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是各被告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一审判决后,原告赵某乙提出上诉,被告某驾校对两案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赵某乙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认定被告鱼某与驾校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且该驾校对鱼某某没有驾驶员培训资格而从事教学活动的行为未反对或制止,对此应承担责任。依据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由驾校与被告鱼某连带赔偿原告赵某乙的损失,驾校校长赵某作为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案上诉人某驾校撤回上诉。两案法律文书生效后,案件很快执行完毕。
从法律角度看,发生纠纷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但本案的处理对规范人们的行为很有启迪作用:第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尽量避免风险发生。当今社会充满各种风险,在交通出行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越来越普及,交通事故案件高发,为此每个人尤其是驾驶员要熟悉和遵守交通规则,才能实现有序出行、安全出行、和谐出行,真正实现交通法治。第二、作为社会细胞之一的企业,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管理和运行,不能在人员和财务的管理上缺位、失职,留下法律漏洞和责任隐患。第三、作为公民个人不但要有权利意识,更要有证据意识,要懂得运用权利,善于运用权利,做到充分实现知情权,同时要学会保留证据、运用证据,才能在诉讼中将书面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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