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现行的《公司法》》对用于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在出资时不再要求必须评估,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随意定价。特别是其他股东,必须坚持对非货币财产按市场价值作价。
章程中应明确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价额,并且还需约定对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在该财产明显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补足差额的期限和不按时补足的违约责任。
这样可使其他股东避免为该股东的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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