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经》报道,2017年5月9日,在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一起行政案件的庭审中,法官与原告代理律师迟夙生发生冲突,致使迟律师突然昏迷被送往医院,因而引发舆论热议。当天傍晚,法院在官方微博发布《关于网传迟夙生律师发布的参与本院代理案件有关质疑的调查说明》(下称“调查说明”),称迟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存在“实施直播行为,并大吵大闹”等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迟律师认为调查说明中的说法严重失实,并准备以法院为被告提起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诉讼。“第一法学”就此访谈了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者吴一鸣教授,请他解读迟律师可否针对调查说明中的内容,对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第一法学:吴老师,您好。基于《财经》的报道,你认为迟律师可否通过起诉法院的方式,来保护她的名誉权?
吴一鸣:这里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法律上,迟律师可否以调查说明的内容损害她的名誉为由,以法院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二是调查说明的内容是否有虚构内容,并确实降低了迟夙生作为一名律师的社会评价,从而侵害了她的名誉。
第二层面的问题,是证据和事实问题,我们无法在此加以回答。我们只能尝试回答第一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学:那么,您认为迟律师能不能以法院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
吴一鸣: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先说说司法行为责任豁免制度。这一制度在各国的实践并不完全相同。就我国的制度实践而言,司法行为责任豁免制度是指,如果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由于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行为而导致合法利益受损,不能以法官、检察官或法院、检察院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有可能以法院或检察院作为赔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一方面,司法人员不能拒绝履行办理案件的职责,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就像任何人一样,他们的认识能力也是有限的,也是有可能犯错的。因此,司法行为责任豁免制度确有存在的必要。
第一法学:那么,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发布调查说明的行为,是否属于可以豁免责任的司法行为?
吴一鸣:这一行为应该不属于可以豁免责任的司法行为,因为它并不是一种行使审判权的行为。
第一,这一行为不是针对特定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行为,而是法院为维护自身声誉对公众进行的陈述与说明。
第二,这一行为不是特定的、具有司法职业资格的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而只是法院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发布的公开声明。
第三,相关的调查可能是由法院的行政人员进行的,而不是由法院的法官进行的。即使调查是由法官进行的,调查者的法官身份也没有特别的意义,因为调查并不是依照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的。
第四、法官行使审判权时,都是以中立的裁判者身份,来解决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争端;而望花区人民法院发布调查说明,是为自己的在先行为辩解,是为了换回自身的声誉,因而并不具有司法行为的中立性。
最后,对法官行使审判权作出的事实认定或案件裁判不服时,当事人往往可通过特定的法律途径寻求进一步的救济。而对于这份调查说明,迟律师却没有上诉、申诉的可能。如果再否定她另行起诉的权利,那就等于将她的名誉权置于任由法院侵犯的境地。
第一法学:既然发布调查说明的行为,不属于可以豁免职责的司法行为,那是不是说迟律师可以对法院提请侵权之诉?
吴一鸣:可以这么说。不过,最终能否胜诉,则要视证据与事实而定。另外,法院与迟律师也可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之间双方的纷争,以避免走到诉讼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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