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道走到黑”
该标题和后续出现的标题在本文都没有任何贬义。律师在处理现有法律问题时,不能仅仅满足于解决当前问题,还要秉承“一条道走到黑”的精神,将该问题的来龙去脉、上下游知识点及相关领域全部厘清理顺,并且持续保持高度关注、随时更新。
以下以涉及对赌协议的诉讼纠纷为例,对知识储备进行说明,同时印证知识储备和管理的必要性。
“对赌协议”的英文表述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翻译为“对赌协议”则充分体现了中文的玄妙,一个“赌”字让人怀疑它是人人唯恐避之不及的洪水猛兽、封建社会的残留、资本主义社会的糟粕、企图毒害社会主义花朵的毒瘤。实际上,VAM直译为“价格调整机制”,语义中性、没有感情色彩,在境外市场也是很常见的操作,主要目的是弥补投资人与公司创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当律师与客户谈及对赌协议时,一般律师都会提到海富案(最高院(2012)民提字第11号),也都能给出此案的简单结论——“与股东赌可以,与公司赌无效”。但如果律师只能谈到这些,对客户而言是不及格的表现。这是因为,一方面,海富案审判层级之高、影响力之大使其公开程度极高,即便不是法律行业从业人员也可以轻松获取信息,客户在提问之前很可能已经看过海富案的相关资料乃至判决全文、专家评析等。另一方面,海富案的终审判决由最高院在2012年11月做出,但关于对赌协议纠纷的司法实践在海富案之后又有很多新发展。
而与之相反,一个知识储备和管理出色的律师,会以海富案为起点,与客户继续沟通,单就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纠纷,就至少有以下三点可以补充:
(1)海富案的判决结论已经被突破。贸仲于2014年审理了由通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仲裁案件([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56号仲裁裁决),参照《证券法》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债券时“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标准,考虑到公司在投资人根据对赌协议投资前是一人公司、业绩补偿计算标准相对合理等特殊情况,裁决控股股东与公司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谨慎地认可了出资人和公司对赌的效力。
(2)依据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计算公式,如果接受投资的公司利润为负,则法院可能在计算业绩补偿时将利润调整为零,以免出现业绩补偿额过度超过投资额的情况。
(3)如果按照股权投资协议中的补偿条款计算出的股权补偿款为负,则法院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可能无法支持原告就业绩补偿款的诉讼请求。辽宁高院作出的(2015)辽民二初字第00029号判决可作参考。
吃着碗里的,望着锅里的,想着地里的
我们可能经常在工作中不经意地接触到很多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自己也不熟悉的法律知识点,大多数人随手放过,有心人则会留意,即时检索研究,或者暂时记录下来,日后仔细发掘。差距往往就在日积月累中产生,量变成为质变。
例如,年轻律师去当事人处走访了解诉讼案情,无意发现一张当事人提供的和诉讼案件本身无关的项目立项备案通知书。随手放在一边并不会影响手头案子的进展,但如果工作结束后抽空学习和检索,就会初步了解发改项目立项中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进而关注到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关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最新版本,随后不同的人依据不同的感兴趣领域,会继续追踪。例如,从事外经贸和资本业务的年轻律师可能会进一步发现,就上述目录中境外投资一项,发改委和商务部在2014年先后大幅修改了部门规章,取消了除敏感国家和地区、行业以外的核准限制;甚至可以发现发改委的规定曾经有过乌龙、与国务院意见相左,规定了10亿美金以上的项目仍然需要核准。这种状况持续半年后,发改委于2014年12月再次修改自己的规章,删除了10亿美元以上需核准的规定。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探索关联的法律知识点,需要对法律行业有持续的热情和积极性,也需要对自身有较强的自律性,否则很难坚持下来。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人的记忆是有限的,绝大多数人无法做到过目不忘,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地保存已经获得的法律知识,在日后需要调用时也是徒劳无功。关于知识保存,如印象笔记及类似软件很好的保管工具,方便分类储存和管理,可依据个人喜好和习惯选择。
来源:首发自公号“高杉Legal”旗下“律盐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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