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立法机关历来十分重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2015 年8月29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老百姓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新增了14 个条款,增加23 个犯罪类型,取消9 个死刑罪名,涉及反腐败、民生、社会诚信等多个方面。该修正案于去年11 月1 日起正式实行。
相比前八个修正案,此次修改的幅度最大,涉及的内容最广,在严惩贪污腐败、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化,在进一步打击犯罪、明确刑罚界限的同时,对普通百姓的生活、工作、人际交往产生了重大影响。
腐败的刚性数额标准 改为“数额+情节”
《刑法修正案(九)》的亮点之一,即加大了对腐败犯罪惩处力度:修改后的刑法对被判处死缓的贪污、受贿犯罪可以采取终身监禁的规定,并且不得减刑、假释。此举既适应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又能打消一些罪犯通过不当减刑提前出狱的念头,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
此外,以“ 弹性区间”取代现行的以“ 固定数额”为基础的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这是自1997 年制定现行贪腐犯罪定罪量刑金额标准以来的首次修改。修改前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涉案金额的大小,共划分为四档,法定刑也被相应地划分为四个档次。规定的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反而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且原来划定的贪污数额标准已不适于动辄涉案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 巨贪”。刑法修正案(九)分别规定了贪污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贪污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以及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并对应规定三档刑罚标准。用“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这类标准来量刑,更适应现阶段司法实践。
增加“财产刑”让行贿人 “吐出”不当获利
在这次修正案中,还增加了对一类行贿者的处罚:即向在职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人行贿的,也将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判处相应的刑罚。以前对这类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这被普遍认为补充了2009 年刑法修正案( 七) 中新增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九)还对于行贿者施以更为严格处罚标准:加重“ 财产刑”,严格限制行贿“ 免罚”。在现行刑法中,对于行贿罪,除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施以没收个人财产的处罚外,还是以人身处罚为主。而刑法修正案(九)在对行贿者施加人身处罚的基础上加重了“ 财产刑”,即处罚金。在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的基础上,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
除增加对行贿者的财产刑外,还更为严格地限制了对行贿行为免予处罚的条件,这也是此次刑法修改加大对腐败犯罪惩处力度的表现之一:对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旧条文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导致实践中行贿人很少受到追究。新条文下,仅在犯罪较轻且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才有可能被免除处罚。而在一般情形下,对行贿人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者 加重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在我国屡禁不止,《刑法修正案(九)》对此也作出了调整,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旧条文中对“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司法机关无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使得“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形同虚设。修改后,只要有收买行为,不管是不是符合以上条件,都构成犯罪,这是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律效应的激活。
此次修改,对打击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遏制拐卖行为,将起到积极作用,将刑法中“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免除处罚,对于买方可起到震慑作用,长久来看可以减少需求,从根源上根除长久以来相关收买者存在的侥幸心理,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收买者的准确定罪量刑,也将对保护妇女儿童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使用假身份证属犯罪
修改前的刑法只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后将保护的对象扩展至所有依法可以证明居民身份的证件,并列举了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这四种证件。概括来说,新条文下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凡属能证明居民身份的证件的管理制度,同时新增了买卖这一行为。且在买卖身份证件涉罪的情形下,不论买卖的是伪造、变造的假证件还是真实、合法的证件,只要实施了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就符合该罪。
另外新增了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规定为犯罪。该条进一步扩大处罚范围,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窃的身份证明的证件,也按照犯罪处罚。如购买火车票、机票时。反过来,非上述场合的使用,如在公民之间的使用,则不构成本罪。
代考属违法行为
此次刑法修改,还对目前考试作弊的现象加强了刑法管控,考试作弊不再仅仅属于行政违法和适用行政处罚。对在进行的国家考试中,有系统安排、实施了组织作弊、帮助他人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或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刑法做了明确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 替考者”,包括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实就是指当“枪手”者或雇“ 枪手”者一律入刑。虽然该罪量刑较轻,仅处拘役或者管制,但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有效地维护了社会诚信。
网上辱骂他人,情节严重可入刑
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后增加一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里说的“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这意味着,在网上辱骂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只要被害人提起告诉,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入刑,法院将追求造谣者的法律责任。
同时,该法条明确了证据的收集问题:立法机关考虑到网络侮辱、诽谤中的被害人取证的难度,而增加规定此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协助的内容,就是帮助被害人调查取证,从而更周全保护被害人、打击侮辱诽谤者。
公路客运严重超载、超速 列入危险驾驶罪
修改前的刑法只对造成后果的交通行为规定为“ 交通肇事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处罚。
此次修改将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扩大至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校车、客运车辆超载、超速可入刑,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不出事”也可入刑。犯罪主体范围也相应地进行了扩大,不仅包括驾驶员,还增加了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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