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9年11月,蔡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3年11月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6年9月23日,物业公司单方解除了与蔡某的劳动合同,理由为蔡某于2016年9月19日夜班期间,长时间在监控室玩手机游戏,未尽到监控责任,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工作纪律”中的规定。
蔡某认为物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长时间在监控室玩手机游戏,未尽到监控责任,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庭审过程
蔡某不否认其在夜班期间玩游戏,但蔡某称玩游戏是为了保持清醒、不打瞌睡。
物业公司提供了“员工工作纪律”,其中规定:“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没有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者;(二)经业委会提出不适合岗位工作并被要求辞退者。”
物业公司还提供了公寓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处理意见,其中载明:“对在岗位上玩手机游戏,不履行岗位职责,在业主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蔡某,应该请其离开本小区……”
物业公司认为,蔡某夜班期间玩手机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但业委会提出要求辞退蔡某,根据“员工工作纪律”规定,物业公司据此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经查实,“员工工作纪律”的制定经过了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并通过员工手册实行了告知,蔡某也领取了员工手册。
处理结果
蔡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物业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支付蔡某赔偿金。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如何把握“严重”二字呢?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确定是否“严重”,但不能跳出合理的范畴。
物业公司主张蔡某的情形适用“员工工作纪律”中“没有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者”以及“经业委会提出不适合岗位工作并被要求辞退者”的规定。
其中前者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明确夜班玩手机属于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而且蔡某的行为也没有造成实际的恶劣影响,因此不能断定蔡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
至于后者,物业公司虽提供了业委会要求其辞退蔡某的文件,但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并无从属关系,物业公司对其员工的管理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其本身制定的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本身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业委会要求辞退员工并不当然属于“严重违纪”,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的标准,仍然要取决于行为本身。就蔡某的违纪行为而言,显然未达到严重程度,作为用人单位,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对蔡某进行提醒或警告,并要求其改正,而非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启示思考
“严重违纪”这一概念,用人单位不能滥用,应从合情合理的角度来审视违纪行为是否已达到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地步。另外,类似本案中处理决定取决于第三方意见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将其纳入规章制度应慎之又慎。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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