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股权回购价款不因资产变化而调整

发布时间:2021-01-05 10:30:01

阅读量:10440

裁判要旨 

在公司全体股东已事先约定股权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以公司资产发生变化为由主张调整股权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 

案情简介 

一、2000年529日,某投资公司、某融资公司与某矿务局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三方共同设立某矿业集团,其中债权方某投资公司、某融资公司以其对某矿务局的债权按照1:1的比例折合为对某矿业集团的出资。某投资公司出资619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2%。协议还约定,某融资公司、某投资公司所持有某矿业集团的股权可采取某矿业集团公司回购、股权转让和某矿务局收购三种退出方式。退出的期间为7年,从2000年开始退出、2007年前全部退出。 

二、2000年69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投资公司、某融资公司的股权通过某矿业集团公司回购方式退出时,股权退出价格为债权方转股债权原值。 

三、2001年12月,某矿业集团支付某投资公司股权回购款35万元,某投资公司持股比例由4.68%减少为4.65%,出资额由6193万元减少为6158万元。 

四、2011年828日,某矿业集团通过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某投资公司表示反对,并要求某矿业集团回购某投资公司的股权,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五、某投资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矿业集团回购某投资公司持有的4.65%的股份,回购价款为(1)某投资公司的出资额6158万元;(2)按清算、审计及评估后确定的股权价值,两种价款计算方式中较高的价款。 

六、省高院判决:股权回购价款为6158万元+6158万元自200711日起的利息。 

七、某投资公司与某矿业集团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论述: 

本院认为,在股东之间对股权回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东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规定,并非能够完全脱离原出资协议约定而另行确定。某矿业集团章程第七十一条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按《债权转股权协议》和《债权转股权补充协议》实施。某投资公司于2000年529日及69日与某矿务局及某融资公司三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和《债权转股权补充协议》,不仅对上述三方股东共同设立某矿业集团的出资形式和比例作了约定,亦对各股东股权的退出及收购方式作了特别约定。2000年529日《债权转股权协议》第十章股权退出,约定某投资公司以及某融资公司所持有某矿业集团的股权,可以采取新公司回购、债权方向第三方转让和丙方某矿务局收购三种退出方式,退出的时间为7年,从2000年开始退出,在2007年前全部退出。且对某矿业集团股权回购或者丙方某矿务局收购计划约定了每年的股权退出比例、股权退出数、以及按照溢价率计算的每年股权退出的总价款。2000年69日,某投资公司与某矿务局、某融资公司三方股东就股权退出问题及分取红利、股权退出价款支付计划调整等签订《债权转股权补充协议》作了进一步约定,其中第二条针对股权退出补充约定:债权方的股权通过新公司回购方式退出时,股权退出价格为债权方转股债权原值,不采取溢价方式计算,即当事人实际取消原协议中关于股权退出按照一定股权溢价率支付回购价款的约定。对此约定,并不违反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223日国办发【200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5项对债转股协议和方案中“要求原企业全部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有关条款”予以废止的规定,上述规定中“原企业”是指当时的丙方某矿务局,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是某投资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由某矿务局、某融资公司及某投资公司三方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新公司某矿业集团收购或回购其股权以及以何种价格收购或回购,而并非要求原出资一方购买股权,二者有本质区别。至于原出资人某矿务局主体资格演变如何认定,并不影响对本案中由原出资一方购买股权和新设立的公司购买股权两种性质的判断。当事人约定由三方股东设立的新公司某矿业集团回购股份,回购方式也非一次性全部回购,而是约定分期分批进行,并没有加大新公司的负担。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债权转股权协议》及《债权转股权补充协议》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某投资公司上诉关于本案《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购方式,因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5项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已不再具有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某矿业集团主张原审判决不应该按照某矿业集团2002年股份账面原值计算收购股权价值,原审没有考虑某矿业集团资产因所属单位政策性破产而带来的股权价值变化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对于股权退出方式及价格,是三方股东根据自愿原则自由商定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成立的新公司后来资产发生了变化,并非必然导致股权价值的变化,股权价值还取决于公司其他因素。不能以股权回购时企业财产的实际状况已经发生减少,约定的股权收购价值就必须相应减少,当事人对此亦没有明确约定。况且某投资公司债权转为股权作为对某矿业集团的出资,为某矿业集团减负,支持其经营,所起作用是显然的,要求相应减少股权回购款,对某投资公司亦有不公。某矿业集团关于原审判决其承担2007年1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补充协议》约定某投资公司股权必须到2007年前退出完毕,但某矿业集团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某矿业集团迟延履行支付回购股权的款项,相应地给予利息,属法定孳息,具有合法依据。 

案例分析 

各方约定股权退出价格为债权方转股债权原值,该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尽管《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关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在股东之间对股权回购价格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够脱离原协议约定而另行确定股权回购价格。 

至于某矿业集团后来资产发生了变化,在已有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以股权回购时企业财产的实际状况已经发生减少(或增加),约定的股权收购价值就必须相应减少(或增加)。 

因此对于“按清算、审计及评估后确定的股权价值”两种价款计算方式中较高的价款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而是判决按照约定的股权回购价款金额支付。 

实务总结 

一、先小人后君子,公司全体股东应事先在公司设立之初就约定股权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公司重大决策事项上与股东之间出现重大分歧、且通过其他和平手段难以解决时,才会请求回购股权。此时,股东之间已“撕破脸”,很难再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各方均可接受的股权回购价款,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事先确定好股权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 

二、一旦约定股权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就不要再试图反悔,主张约定的价款过高或高低。即使如本案各方在2000年就确定了回购价款,2011年才发生股权回购事由,双方也应信守当初的协议,不得以公司资产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回购价款。 

三、为避免因公司资产发生重大变化、事先约定的回购价款过高或高低致使对于股东一方或公司一方明显不公,建议:应约定动态的股权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及调整机制(如约定一个最低回购价款,并约定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净资产变化而相应调整最终的股权回购价款),避免像本案一样,约定一个完全静态、固定、无法调整的股权回购价款。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公司事务律师


来自:仟律网

1152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股权回购价款不因 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企业欠钱不还宣告破产欠的钱怎么办

企业欠钱不还宣告破产欠的钱怎么办?

律师解答 企业欠钱不还宣告破产后欠的钱会在企业破产清算后清偿给债权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依法申报债权。...

时间:2022-06-09 13:47

1437次阅读

签订入股协议书注意事项

签订入股协议书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解答 签订入股协议书注意事项:1、签订入股协议书前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调差,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2、签订入股协议书时,要注意仔细查看协议条款,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条...

时间:2022-06-09 13:44

2155次阅读

企业宣布破产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企业宣布破产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企业破产职工补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除支付补偿金之外,还要同时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时间:2022-06-09 10:51

1019次阅读

企业怎样认缴出资

企业怎么认缴出资?

律师解答 企业认缴出资由企业章程规定,企业的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

时间:2022-06-09 10:47

1052次阅读

企业增资程序怎么走

企业增资程序怎么?

律师解答 公司增资程序:1、召开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增资,然后和新股东签署股东协议书;2、股东按照认缴的新增资本进行出资;3、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4、变更登记完成,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时间:2022-06-09 10:45

1265次阅读

易轶

易轶

婚姻家事、遗产继承…

咨询我

热门推荐

最高院裁判观点:公司与董事之间关系的认定最高院: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实质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夫妻不能100%持股,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告诉你答案【公司法务】股权回购方案是否完全不可调整【公司法务】华为的企业法务观“腾讯与老干妈合同纠纷案”看:公司法务如何做好合同审查公司被起诉了?法务要做好这十件事,不用慌!“腾讯与老干妈合同纠纷案”看:公司法务做好合同审查的10条准则公司法务,为什么老板认为你不如律师专业?【律师解读】集团公司的法务秘诀两公司重名,不在一个区,原公司能否要求侵权赔偿公司法务,必须懂战略!公司法务|如何为企业制定一份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公司法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何时生效?干货丨公司法务如何做好合同审查?学会合同审查三步法我的公司有法务,为什么还需要法律顾问?最高院:没有律师资格的人,能否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企业设立股权质押实务问题解析中小型企业为什么更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公司法务,必须懂战略!企业法律顾问能带来哪些好处?法定代表人个人出具欠条,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规章制度对公司有多重要?公司法务如何做好合同审查上班时间睡觉被辞退,法院如何判?|法律顾问公司法务如何做好合同审查(法务人员必看)!法律顾问律师//合作开发房地产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分【公司法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何时生效?公司聘请法律顾问的作用是什么?【公司法务】未经合伙清算索要投资款可否得到支持公司注销背后的这些法律风险,你需要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何时生效?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有效?最高院案例: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之条件最高院: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却汇入其个人账户的,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