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有效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10-25 13:55:36

阅读量:26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综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后才生效,因此按上述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其转让的效力。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宋长贵律师团队 股东转让股权或合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有效的问题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有限公司“责任有限”的两个基本方面。但是如果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仅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还需在差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原公司法关于公司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时间:2017-10-25 13:54

282次阅读

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有效的问题

道路交通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

时间:2017-10-25 13:56

314次阅读

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有效的问题

离婚中的法律要点

首先,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值得注意的是: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办理,不能请人代理。

时间:2017-10-25 13:58

348次阅读

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有效的问题

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

 2007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011号《散热器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销售散热器,用于通州梨园云景东路园景商业公建C段工地,合同约定喷塑柱翼型散热器680型31.5元每片,480型28.5元每片,价款合计690 097.5元;合同签订后预付总货款的40%,货到现场后再付总货款的30%,

时间:2017-10-25 13:57

329次阅读

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有效的问题

劳动关系中的法律要点

1、问:劳动合同法适用什么样的用工单位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工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中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对外以聘用制形式招工的国家

时间:2017-10-25 13:58

303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