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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法律要点

发布时间:2017-10-25 13:58:46

阅读量:347

  1.当事人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首先,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值得注意的是: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办理,不能请人代理。

  其次,当事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结婚证。

  再者,当事人应当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争议的焦点除了财产问题外,主要集中在双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上面从生理和感情因素看,未成年子女由母亲抚养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是绝对的。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是根据多种因素来考虑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明确了法院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首先,对子女抚养的问题,从原则上讲要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等方面来考虑。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只有他们符合以上情况,他们都有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

  其次,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况的,可随父亲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和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其它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其三,对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3)无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其四,父亲和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有争议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以准许。

  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作了一些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 夫妻之间是否可以就婚前或婚后财产作出约定?约定的效力如何?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关于彩礼能否要回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有上述三种情况的可以要回彩礼。

  5.何谓婚生子女,何谓非婚生子女,他们和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何区别

  所谓婚生子女是指在夫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取得夫妻合法关系时所生育的子女。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6.夫妻离婚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7.离婚时、离婚后夫妻一方是否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何时提出,有何条件

  提出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提出请求的一方对于婚姻不能有过错;第二,其配偶存在重大过错,包括配偶与他人重婚、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如果符合提损害赔偿的条件并起诉离婚的,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具体而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8.婚内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流产,丈夫可否提出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个人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房产归属于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即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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