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晚报报道,某保险公司的保户王某在驾驶摩托车外出办事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的王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管部门的调解,肇事司机承担了相应的损害赔偿。
由于王某生前曾购买过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其妻和其父母则因为保险赔付金的分配,双方发生了争执。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2.6万元人身保险金及3200元财产保险金。当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险时,指定的受益人为妻子范某,因此范某认为这2.6万元归她个人所有,而王某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来的,和3200元一样都是儿子的遗产,做父母的享有继承权,应当和范某平分这部分钱。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同时,该《批复》还规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根据以上规定,2.6万元的人身保险金指定了受益人范某,就应该付给范某,至于3200元的财产保险金则应该算作遗产,由有继承权的人——范某和王某父母分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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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2013年5月1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司机小刚驶入应急车道,撞倒在应急车道施工的路政工人顾某,造成顾某及小刚车上的小刚父亲死亡。小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死者顾某的家属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小刚及肇事车辆承保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00余万元。 基本案情 小刚是刚满22岁的小伙子,刚刚步入社会的他在父亲的帮助下买了一辆货车,从事货物运输。长途货运非常辛苦,也容易发生意外,小刚父亲不放心,常陪同小刚一同出车。在一次运输途中,小刚行驶至青浦区境内一段高速公路上,看到前方车辆行驶缓慢,便心生侥幸,欲转向到应急车道超车。殊不
企业以岗位需要为由,限招男性是否违法?现在越来越的企业,更喜欢招聘男性,那么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吗?下面来看一下案例! 案例 王小姐大学毕业2年了,一直在深圳一家广告公司做企划宣传,但是其父母一直劝其回家发展,因为家里就一个小孩。王小姐于2017年7月辞掉了深圳的工作,回到湖南老家。8月份王小姐开始重新找工作,在招聘网站上看到一份比较适合的工作,于是投了简历,但是之后就石沉大海,王小姐试着打电话到公司询问,对方以“只限男性'为由拒绝了。时隔一个星期,王小姐又在另外一家网站上看到了同一条招聘
澎湃新闻7日从临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当地一名驾校女学员在教练带领下上路学习驾驶时发生交通意外,导致一名路人死亡,日前该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该名女学员的教练江某。 今年9月16日,江某像往常一样带着学员骆某和陈某上路练车。学员骆某今年40多岁,已通过科目一考试,但科目二考了一次没通过,与同车的陈某是母女关系,当日是骆某第二次上路练车。 9月16日下午2点左右,骆某驾驶教练车行驶至临安区天目山镇某村时,发现前方不远处左侧有一老人正在横过马路,而道路右侧的路边聚集了很多人在办丧事。 据骆某事后回
当事人双方发生借贷关系时,债权人通常会认为只要债务人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自己的债权就有了保障。其实不然,司法实践中即使存在有效的抵押担保,债权也不必然能够实现。而他项权利证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债权额、债权范围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就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究竟是以抵押登记为准,还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下面就两个不同的案例展开讨论。 【案例1】: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不能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申请执行与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