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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10-14 13:43:53

阅读量:266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A,男,191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庄河市三架山村栗子园屯。

  被上诉人(原审)黄某B,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第二十五中学教师,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小区5-3-2-5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C,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大庆石油管理局金属构件厂工人,大庆市让胡路区25-1-10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D,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大庆市让胡路区悦园小区6-2-1-201室。

  案由:遗产继承。

  上诉人黄某A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0)让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1998 年7月26日,黄某A之子黄成斗病故,在留下的遗产中,由其二婚妻子乔淑云与黄成斗三个女儿及黄某A协商于1998年8月19日成立遗产分割协议,并由黄某B、黄某C、乔淑云在协议上亲笔签字,黄某A、黄某D的名字由黄某C代签,黄某A、黄某D对黄某C代签协议予以认可。协议约定,乔淑云从遗产分割出价值320 000.00元财产给黄某A、黄某B、黄某C、黄某D,由其自行分配,其中包括现金150 000.00元、桑塔纳轿车一辆(黑E94798),折价100 000.00元、京岛轿车一辆(黑E21140)折价20 000.00元,板房一座、折价30 000.00元、先锋音响及爱华VCD一台折价20 000.00元。之后乔淑云把150 000.00现金及上述财产交给了黄某C。黄某C将现金15万元交给了黄某D。1999年3月19日黄某C给付黄某A10 000.00元。故黄某A要求分割协议中应属于自己的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黄某B、黄某C、黄某D一次性给付黄某A人民币

  30 000.00元(已给付10 000.00元),此款于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其继承黄成斗的遗产现金150 000.00元、桑塔纳轿车一辆(黑E94798)、京岛轿车一辆(黑E21140)、板房一座、先锋音响及爱华VCD各一台归黄某B、黄某C、黄某D所有。

  一、 案件受理费5 220.00元,由上诉人黄某A负担2 610.00元,黄某C、黄某D、黄某B负担2 61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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