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物品被盗,责任在谁?
因公出差期间,所携带的单位财物被盗,个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张明在受雇于天津市大港区某信息系统工程公司期间,因工作需要,向公司借用了一台价值 22963.5元的手提电脑使用,并填写了公司内部的“公用设备借用登记表”。2001年底,他携带这台手提电脑到南方出差,在宾馆住宿时,电脑被人盗走。张明当即向当地警方报案(该案现仍在侦破中)。出差回来后,张明将有关电脑被盗的证明交给了公司。该公司就电脑赔偿问题未能和张明达成一致,就到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明赔偿经济损失22963.5元。
张明认为,自己出差携带电脑系公司指派,属于因公使用,电脑被盗,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公司已扣发了自己当年的年终奖3000元和40天的工资。
问: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员工因自己的过失造成了单位经济上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大港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携带公司手提电脑出差,是原告所派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告在此过程中将电脑丢失,如有过错,原告可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被告的行为予以处理。张明虽然填写了“公用设备借用登记表”,但张明和公司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借用合同关系,而是公司内部行为。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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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年休假在前单位的工作年限怎么算?公司的“末位淘汰”制是否一定合法?在校生兼职工作只能算勤工助学吗?这些问题,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有所遗漏的地方,还请指出修正! 年假天数应以全部工作年限为准 李女士2012年入职某公司时,已经在其他公司有22年的工龄,按照相关规定年休假应为15天。但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以她参加本公司工作时间为计算标准,每年只允许其休假5天。2017年李女士离职后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差额6831.72元。 法条 我国《
2012 年7月5日下午2点,王某等一行四人到某歌厅包间喝酒唱歌。当日晚上6点,黄某等三人恰巧也到该歌厅唱歌。王某与黄某之前曾经见过几
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在这其中常常会出现买受人提出付款前应先开具发票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相关规定来看,卖方负有向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而且从商业实践上看,由卖方先开具发票,再由买方付款似乎已经成为行业规则。由此,有些买方认为给付发票是付款条件,卖方不开具发票的同时买方有权抗辩其履行付款义务。那在实际上,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A,男,191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庄河市三架山村栗子园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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