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陆某与弟弟何某签署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陆某向弟弟购买迎博路(现大道站路)某弄某号某室产权住房一套,房款分为二次支付,第一次为25万元,在产证可过户时,余款一次性付清。当天,陆某支付了弟弟房款25万元,并装修入住至今。
2011年3月弟弟一家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登记在弟弟一家三口名下。由于2010年10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颁布了《上海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房屋的产权证虽然为新办,但也可以上市交易了。于是陆某要求弟弟一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没想到,弟弟非但置之不理,还与妻子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家中所有的三套安置房屋均归妻子和孩子所有,债务由弟弟承担。
陆某无奈,只有寻求法律途径,将三位产权人即弟弟一家三口起诉到法院并申请查封了房产。在陆某起诉后,事情发生了一些戏剧性的变化。弟弟原以为和妻子是假离婚,可以反悔当初的房屋转让协议,获得收益后,再与妻子复婚。但没有想到,妻子早有了异心,她是设了一个陷阱,假戏真做,此时弟弟才恍然大悟。之后他们多次因为妻子索要孩子抚养费发生纠纷。在多方工作下,弟弟的妻子同意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要求陆某提前支付余下的房款,用于抵扣孩子的抚养费。陆某早已准备好了所有的钱款,于是与弟弟、弟媳签署了另一份房屋转让的补充协议。弟弟、弟媳并代孩子签字。之后由于陆某向弟弟支付房款时,要求弟媳妇签字,弟媳妇予以了拒绝,并仍然反悔了配合过户的承诺。于是诉讼仍按原安排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弟弟的妻子找出了很多匪夷所思的理由,诸如称她不认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以为补充协议是关于孩子抚养费问题的,才在弟弟的胁迫下签了字。对于房屋在5年时间内被陆某占有使用,她称是将房屋出租给陆某,租期为10年,租金为每月800元,由陆某的弟弟收取。而对于这些不符合常理的说法,她本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而陆某的弟弟则意识到自己真正上了妻子的当,转而在庭上将所有事实和盘托出。
从房屋自2006年5月起由陆某装修入住及立案后弟弟的妻子在补充协议上签字这些事实来看,弟弟的妻子对房屋出售给陆某是知道的,并且认可的。鉴于被告已经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并已实际交付,而原告也已支付了部分款项,该房屋已经具备了交易过户的条件。同时原告愿意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予准许。同时判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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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7月5日下午2点,王某等一行四人到某歌厅包间喝酒唱歌。当日晚上6点,黄某等三人恰巧也到该歌厅唱歌。王某与黄某之前曾经见过几
当事人双方发生借贷关系时,债权人通常会认为只要债务人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自己的债权就有了保障。其实不然,司法实践中即使存在有效的抵押担保,债权也不必然能够实现。而他项权利证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债权额、债权范围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就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究竟是以抵押登记为准,还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下面就两个不同的案例展开讨论。 【案例1】: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不能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申请执行与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公司
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在这其中常常会出现买受人提出付款前应先开具发票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相关规定来看,卖方负有向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而且从商业实践上看,由卖方先开具发票,再由买方付款似乎已经成为行业规则。由此,有些买方认为给付发票是付款条件,卖方不开具发票的同时买方有权抗辩其履行付款义务。那在实际上,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李先生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两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期间,公司实际以每月3000元标准向李先生发放工资。转正后,李先生才拿到约定的5000元月工资。 在了解到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的80%的规定后,李先生向公司提出每月按4000元补足试用期工资差额却遭拒绝。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3000元。
导读:区分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财物的取得是基于(使用)票据行为还是单纯的合同行为,即票据诈骗罪中的“使用”必须是以实现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本身功能、用途的方式而进行的使用。票据诈骗罪中“签发空头支票”的认定,应以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在付款日有无存款金额及相应的担保。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陈某系鑫蒙公司实际负责人。2014年3月15日,陈某代表鑫蒙公司与冠旭公司签订《“233621”品牌产品授权经销协议书》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