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司机小刚驶入应急车道,撞倒在应急车道施工的路政工人顾某,造成顾某及小刚车上的小刚父亲死亡。小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死者顾某的家属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小刚及肇事车辆承保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00余万元。
基本案情
小刚是刚满22岁的小伙子,刚刚步入社会的他在父亲的帮助下买了一辆货车,从事货物运输。长途货运非常辛苦,也容易发生意外,小刚父亲不放心,常陪同小刚一同出车。在一次运输途中,小刚行驶至青浦区境内一段高速公路上,看到前方车辆行驶缓慢,便心生侥幸,欲转向到应急车道超车。殊不知,应急车道正有路政工人在施工,并有一辆施工公司的车也停在应急车道内。小刚来不及刹车,车辆径直撞向施工工人顾某,再撞到应急车道内停放的车辆才停了下来。顾某当场死亡,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小刚的父亲也当场死亡。
顾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刚和其车辆承保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审理中,法官发现,小刚向法院提供的事故车辆商业三者险保单复印件与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的保单抄件投保金额相差竟达50万元。小刚向法院陈述,其在为车辆投保时,是由他人代买的,小刚事后并没有再向保险公司确认投保金额。然而,他人实际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为50万元,却向小刚谎称是按100万元投保的,并向小刚提供了经篡改的保单复印件。
公安机关认定小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予以确认,认为小刚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院确认小刚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因小刚驾驶的事故车辆还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余额由小刚承担。最终,法院判决由小刚驾驶车辆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死者家属60余万元,由小刚赔偿死者家属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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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赵女士是某饮料公司员工。2016年3月入职该公司, 2016年7月,赵女士以怀孕需要保胎为由向单位提供了其所在社区医院的休假证明, 医院建议休假1个月。公司批准了其休假申请。 此后,赵女士每隔一个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公司提供一张病假单, 直至其产假期满。 2017年8月,产假期满后的赵女士继续向单位提供休假证明,病假原因为:产后抑郁倾向。公司认为,赵女士所在的社区医院并没有相应的精神专科, 病假原因显然是虚构的。于是,公司向赵女士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到单位指定的某医院(设置精神专科)
案情 原告张某于2010年7月26日到被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为方便职工工作生活所设的便利店工作,月薪600元;到2013年6月21日,便利店内设电子阅览室,张某调为电子阅览室管理员,月薪随即上调到1200元,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7月、2014年7月、2015年7月被告与原告分别签订三份便利店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便利店出租于原告经营。 但是,便利店内的电子阅览室继续由原告负责管理,电子阅览室的收入上缴被告,由被告向其支付月薪。直至2015年9月被告不再支付原告任何款项。 张某随即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3日14时许,原告张XX骑电动车在城固县城许路上行驶与同向被告高XX驾驶的自己所有的无号牌轮式铲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追尾碰撞,致原告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且被告私自移动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现场灭失,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故双方对事故责任各持异议。 2014年6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电动车损失费等共计35256元。 【争
据法制晚报报道,某保险公司的保户王某在驾驶摩托车外出办事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在这其中常常会出现买受人提出付款前应先开具发票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相关规定来看,卖方负有向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而且从商业实践上看,由卖方先开具发票,再由买方付款似乎已经成为行业规则。由此,有些买方认为给付发票是付款条件,卖方不开具发票的同时买方有权抗辩其履行付款义务。那在实际上,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